在私有化公共就业的背景下,雇员私人领域与公共行政部门公正义务之间的界限往往是一个敏感地带。近期,最高法院通过 2025 年 11 月 4 日的第 29094 号裁定,再次就这一微妙的平衡点作出了判决。该裁定探讨了雇员(本案中为 G. M.)与其直属上级之间工作之外的个人关系的相关性,明确界定了日常办公往来与重要职位选拔程序之间的界限。
一般而言,同事之间或下属与上级之间在工作环境之外存在个人关系或友谊,并不影响日常管理行为的合法性。然而,当涉及自由裁量选拔程序时,这一原则便遇到了不可逾越的限制。当公共行政部门需要分配重要职务(如组织职位)时,宪法规定的公正与良好运作原则(宪法第 97 条)以及私法中的诚信与善意原则(民法典第 1175 条和第 1375 条)便会发挥作用。
在此类情况下,选拔过程必须透明且经得起推敲。为确保这一点,最高法院将《民事诉讼法》第 51 条关于法官回避的保障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延伸。
为了充分理解该裁定的意义,参考最高法院法官表达的法律原则十分必要:
在私有化公共就业领域,雇员与上级之间合法的个人关系的存在,对于评估相关人员的行为及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而言并不具有相关性,但涉及对候选人进行自由裁量评估以授予重要职务(如组织职位)的选拔情况除外。在此类选拔中,公共行政部门根据善意与诚信原则,必须确保决策者的公正性,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51 条的规定,包括第 2 款中规定的非典型情形,即要求避免由与某人存在深厚个人关系、足以令人怀疑其判断是否遵循上述原则的人员作出决定。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回避义务不仅在亲属关系或严重敌对等典型情形下触发,在存在足以损害公正性认知的深厚友谊时同样适用。这即是《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所谓“非典型情形”,要求在存在严重不宜情形时必须回避。
最高法院的裁定强调了公共行政部门在选拔程序中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的重要性。特别是,需要监控以下方面:
总之,最高法院第 29094/2025 号裁定为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点。一方面,它维护了雇员在工作时间之外进行正常且合法个人交往的自由;另一方面,它有力地重申了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原则。在决定授予重要职务时,评估者的第三方立场必须是绝对且无可置疑的,以维护功绩制以及公民对公共机构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