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于 2024 年发布的第 36918 号判决书,处理了意大利刑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未经协助的个人所作陈述以及犯罪信息登记簿的迟延登记的不可用性。这一原则对于确保辩护权得到尊重以及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在审查的案件中,上诉人对驳回一项关于某人迟延登记的陈述不可用的异议提出质疑。法院明确指出,要主张此类陈述的不可用性,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5-quater 条提出追溯登记的请求。
禁止使用(不可用性)- 迟延登记在犯罪信息登记簿中的个人所作的未经协助的陈述 - 不可用性 - 提出异议的方式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5-quater 条提出的追溯登记请求 - 必要性 - 具体案情。意图主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和第 63 条的规定,因检察官迟延将某人姓名登记在犯罪信息登记簿中而作出的未经协助的陈述不可用的人,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5-quater 条规定的形式和期限,提出追溯登记的请求。(案情涉及上诉人抱怨审查法院驳回了其关于某人迟延登记的犯罪信息登记簿的未经协助的陈述不可用的异议,在此案中,法院宣布上诉理由不可受理,因为上诉人没有根据规定及时向预审法官或审查法院本身提出追溯登记的请求)。
这一原则基于确保公平审判的必要性,在该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的收集必须遵守程序规则。判决强调,犯罪信息登记簿的迟延登记可能会损害所作陈述的有效性,特别是如果该个人在收集陈述时没有获得律师的协助。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律师和从事刑法工作的人员具有重要影响。在存在可能不可用的陈述的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追溯请求的程序,并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
总之,第 36918 号(2024 年)判决书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强调了遵守程序对于确保公正审判和保护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