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产权争议的背景下,2024 年 8 月 8 日第 22453 号最新裁定书为侵权行为否定性确认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权提供了重要澄清。最高法院在法官 A. V. 主持下,审查了“侵权行为地”原则与所提起的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强调了这些因素如何影响管辖法院的选择。
《2005 年第 30 号法令》第 120 条第 6 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原则是确定工业产权争议中管辖法院的基本原则。然而,正如判决所强调的,该原则仅适用于存在侵犯专有权人权利的行为时。这意味着,如果诉讼涉及侵权行为的否定性确认,申请人并非作为受损方提起诉讼,而只是试图证明其行为不具有侵害性。
一般而言。在确定工业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权方面,根据《2005 年第 30 号法令》第 120 条第 6 款的“侵权行为地”原则,仅当存在侵犯专有权人权利的行为时才能适用,而在仅要求否定性确认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并非作为声称受损方,而仅要求确认其行为相对于被告的权利不具有侵害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2005 年第 30 号法令》第 120 条第 3 款与该规定第 6 款之二的结合规定,被告专利权人或注册人选定的住所地将适用,如果已选定住所地,则优先于第 2 款列出的前三个管辖法院。
该裁定书对工业产权权利人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特别是,强调了证明侵犯权利的行为才能援引“侵权行为地”原则,这意味着否定性确认诉讼不能受益于该原则。因此,在这些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利用其选定的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从而为可能存在的无根据的法律诉讼提供更大的保护。
总之,第 22453 号 2024 年裁定书为处理工业产权争议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它澄清了“侵权行为地”原则仅适用于存在侵权主张的情况,而在不存在此类主张的情况下,则适用被告选定的住所地。这为参与此类争议的所有相关方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