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近期发布的第 34523 号(2023 年)判决书,处理了刑事案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在被告人缺席审判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其辩护权。该判决撤销了的里雅斯特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无发回重审,从而阐明了关于被告人告知义务的注意义务以及缺席审判的条件等基本问题。
本案涉及被告人 S. R.,他在被捕时向指定辩护人申报了住址。法院裁定,被告人仅仅未能主动了解审判进程,并不构成其自愿逃避了解审判。这一原则对于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所规定的辩护权至关重要。
被捕时向指定辩护人申报住址——被告人的告知义务注意义务——不存在——后果——对审判的实际知情——必须正面确认——必要性。在缺席审判方面,被告人在被捕时向指定辩护人申报住址后,未能主动了解对其进行的审判进程,并不自动构成“自愿逃避了解审判”,也不能构成任何(不被允许的)对“传唤出庭”的推定知情。法官必须正面确认被告人对审判的实际知情,才能进行缺席审判,且不得倒置相关的证明责任。
辩护权是正当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受到《意大利宪法》第 24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保障。本判决强调,法官必须正面确认被告人对审判进程的知情。这种确认必须在不自动推定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以避免侵犯辩护权。
第 34523 号(2023 年)判决代表了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它阐明了告知被告人的责任不能完全由被告人承担,而应由司法系统共同承担。这一原则不仅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平公正,符合国内和国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