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管理人员选拔与定期合同:第27192/2025号判决中关于排除条款的合法性

公共行政部门内部的招聘与职业晋升议题一直是法律界激烈辩论的领域。近期,最高法院就一项涉及正式编制管理人员与定期合同管理人员之间区别的重大问题作出了裁决,为国家行政组织的保护划定了明确界限。通过2025年10月10日的第27192号判决,最高法院审理了关于将定期合同管理人员排除在第一级别管理职位选拔之外的合法性问题。

案件背景与相关法规

本案源于S.(由C. G.律师代理)针对I.机构(由国家总律师署代理)提起的上诉,起因是S.被排除在仅限正式编制管理人员参加的选拔程序之外。上诉人根据2001年第165号法令第19条第6款的规定,以定期合同身份受聘,他认为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同事相比,这种待遇存在差异,并认为这违反了欧洲关于禁止歧视的原则。

本案争议的核心法规正是第165/2001号法令第19条第6款,该条款规定了在特定的比例和时间限制内,向外部人员或非正式编制的内部人员授予管理职位的程序。在欧洲法律背景下,辩方援引了附属于第1999/70/EC号指令的《关于定期工作的框架协议》第4条,该条款禁止对定期合同员工进行较差的待遇,除非存在客观理由。

最高法院的裁决与法律要旨

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主张,维持了罗马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待遇上的差异是由于所涉工作岗位的不均质性所致。以下是最高法院法官表达的官方法律要旨:

在私有化公共就业的管理领域,仅限正式编制管理人员参加的第一级别管理职位选拔——因此,根据2001年第165号法令第19条第6款任命的管理人员不得参加——是合法的,且并不违反附属于第1999/70/EC号指令的《框架协议》第4条,鉴于两个岗位的不均质性,定期合同管理人员与无固定期限管理人员不同,并未稳定地融入机构的组织架构中。

这一裁决巩固了严谨的司法导向。核心焦点在于“稳定融入公共机构组织”这一概念。正式编制管理人员(无固定期限)属于公共行政部门的常设结构,确保了行政行为的连续性,而定期合同管理人员则是为了满足临时性和特殊性需求。

为何根据欧洲法律不存在歧视?

最高法院解释称,在存在客观差异因素的情况下,第1999/70/EC号指令并不强制要求在稳定就业关系与非稳定就业关系之间实现完全的平等。这两种身份之间的差异可总结如下:

  • 准入方式:正式编制管理人员通过旨在实现稳定性的公开竞争进入,而根据第19条第6款授予的职位则基于信托和临时性标准;
  • 组织整合:只有无固定期限的管理人员才能确保第一级别职位所需的结构性和制度性连续性;
  • 关系性质:定期合同内在的临时性阻碍了其产生对组织编制内职业晋升的自动预期。

结论

通过第27192/2025号判决,最高法院重申了公共行政部门组织选择的合法性,前提是这些选择必须符合国家和欧洲的法律框架。将合同制管理人员排除在最高级别选拔之外并不构成禁止性的歧视,而是对公共行政部门“良好运作原则”的一致性应用,该原则要求在管理最高级别职能时必须具备稳定且结构化的管理队伍。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