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房产税(IMU)的确定往往是纳税人与市政当局之间冲突的焦点,特别是在涉及地籍边界区域的定性问题时。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所谓的F/1类城市区域,这类区域缺乏直接的地籍收益。针对这一议题,最高法院于2025年10月3日作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第26673号判决,解决了L. D. P.与L. S.之间的争议,并提供了一个清晰且明确的解释框架。
归类为F/1地籍类别的城市区域一直存在税务归类问题。由于它们属于严格意义上未建设的城市土地,但又因人为干预而发生了改变,因此在IMU目的下将其归入传统类别一直存在争议。由G. M. S.院长领导、G. L. S.法官担任报告人的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排除了将其等同于建筑物或农业用地的可能性。
就IMU而言,根据1998年第28号部长令第3条第2款d项,地籍分类为F/1类且不具备收益分配的所谓“城市区域”,不能等同于“建筑物”(因为缺乏技术意义上的建筑,即未实现一层或多层覆盖式建筑),也不能等同于“农业用地”(因为土地的自然状态已因人为干预工程而改变)。相反,它们应被视为1992年第504号法令第5条第5款(如2011年第201号法令第13条第3款,经2011年第214号法律转换并修订所引用)意义上的“可建筑用地”。因此,税款必须根据“市场公允价值”进行清算,并考虑到城市规划预测中可推导出的可建筑性。
正如上述原则所阐明的,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个逻辑严密且严格的原则。由于F/1区域不存在覆盖式建筑,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建筑物。同时,由于存在改变土地自然状态的人为工程,也无法将其定性为农业用地。因此,唯一可行的途径是将其归类为可建筑用地。
这对于IMU的计算提出了明确的规则:
最高法院第26673/2025号判决是地方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对于拥有F/1区域的纳税人而言,该决定要求对市政当局适用的市场价值进行仔细核查,以避免任意或不相称的征税。另一方面,对于市政税务部门而言,该判决勾勒出了一条清晰的解释路径,通过将税收要求锚定在客观标准及与领土实际城市规划相关的基础上,从而降低了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