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彻底改变了全球市场,但也带来了显著的法律复杂性,特别是在工业产权保护领域。当网络上发生假冒商品销售时,最受争议的初步问题之一是确定有权审理该争议的地域管辖法院。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5年11月16日作出的第30212号裁定书,旨在澄清这一微妙问题,驳回了上诉,并确立了超越单纯以商品实际交付地为标准的精确准则。
该争议涉及M. B.与P. D. L.之间的诉讼,起因是对通过数字渠道进行的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控。辩论的核心在于《工业产权法典》(第30/2005号法令)第120条第6款,结合《民事诉讼法典》第20条以及《民法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第2598条的适用。确定侵权行为地(forum commissi delicti,即造成损害行为发生的地点)是该裁决的核心。
为了充分理解该裁决的意义,分析最高法院在第30212/2025号裁定书中表达的法律原则至关重要:
在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为确定地域管辖法院,根据《工业产权法典》第120条第6款,侵权行为发生地(即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应确定为广告发布者的经营场所,即启动旨在展示广告和完成购买(包括支付对价)的技术流程的地点;或者,作为替代方案,确定为运营该网站的公司所在地,而非商品实际交付的地点。
这一原则明确排除了将在线购买商品的实际交付地作为确定法院地域管辖权的依据。相反,最高法院强调了广告发布者或网络平台运营者的非物质化行为。
最高法院为选择管辖法院划定了明确的路径,确定了两个可供选择但界定清晰的地点:
这一解释与先前的司法判例(如2021年第35056号判决和2020年第5309号判决)保持了完美的连续性,巩固了一种保护数字时代法律确定性的导向,避免了因单个产品运输地点而导致的管辖权碎片化。
意大利最高法院第30212/2025号裁定书为必须在线保护其商标和专利的企业及专业人士提供了必要的澄清。通过排除将假冒商品的交付地作为连接因素,法院简化了管辖法院的确定,将其锚定在如广告发布者或服务提供商所在地等稳定且易于识别的要素上。对于受损的工业产权持有人而言,这意味着能够规划更具针对性和效率的法律行动,降低因地域管辖权异议而导致法律保护程序不可避免地延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