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司事实董事的责任问题一直是诉讼领域的热点,尤其是在涉及国际化经营或有时涉及涉嫌逃避税务义务的情况下。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的第29575号裁定书,精准地介入了一个核心问题:将注册地迁往境外是否等同于通过清算及注销商业登记而导致的公司实体最终消亡。
本案源于针对事实董事D. D.的一项评估,涉及国家总律师署,争议触及《民法典》第2495条及1973年第602号总统令(d.P.R.)第36条的核心。其关键在于能否对未清偿公司债务的公司高管追究补充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不能推定一家将其注册地迁至国境之外的公司自动等同于一家已消亡的公司。虽然根据2003年公司法改革,从商业登记册中注销会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结,但注册地的迁移构成了一种法律上的连续性,尽管其处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或不同的地理位置。
在针对资本公司事实董事的评估中,就《民法典》第2495条及1973年第602号总统令第36条而言,公司注册地迁往境外——除非属于虚假迁移——不等同于其清算及随后从商业登记册中注销。
这一原则至关重要,因为它为债权人和税务机关的诉求设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防止其将清算后的责任严苛制裁适用于单纯的迁移案例。如果迁移是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公司将继续存在;因此,债权人必须针对处于新形式或新地点的实体采取行动,而不能在未预先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自动援引针对实体消亡情形所规定的董事责任。
这一原则的突破点在于虚假性。如果证明迁往境外是一项表面操作(即所谓的“虚假外国化”或模拟迁移),其唯一目的是增加债权回收的难度,那么公司面纱即可被揭开。判决涉及的要点包括:
事实上,1973年第602号总统令第36条规定,如果清算人和董事在清偿了顺位低于税务债权的债权,或隐匿了公司资产,则需承担个人责任。然而,该规范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清算阶段或公司已被注销,而这些前提在合法迁移注册地的情况下并不具备。
第29575/2025号裁定书重申了法律确定性原则:迁往境外是一种组织选择,本身不能被视为欺诈性消亡而受到制裁。对于专业人士和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国际规划必须有具体的有效性证据支持,以避免事实董事被要求对仍属于公司法律范畴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债权保护虽然重要,但不能凌驾于一个即使身处异地但在法律上依然活跃的实体的客观现实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