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合同:招标方(Stazione Appaltante)的责任——最高法院第 16722/2025 号裁定

公共工程合同会引发发包方(招标方)的责任问题。最高法院 2025 年 6 月 23 日第 16722 号裁定,由 L. R. 担任庭长,P. A. P. C. 担任报告员,明确了招标方的义务,重申了不可推卸的勤勉和监督原则。这对公共行政部门、企业和公民在风险管理和损害预防方面至关重要。

招标方的积极监督作用

招标方并非被动参与者。第 16722/2025 号裁定强调了其积极和持续监督的作用,其义务由法规规定,对于工程的正确执行和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在 P.(由 A. V. 代表)诉 P. 一案中,最高法院重申了核实这些义务以防止第三方损害的必要性。

在公共工程合同中,招标方有义务行使明确的权力,并同时履行公共法规定的特定法律义务,这些义务要求采取必要的干预、推动和充分的活动,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工程的正确进展及其精确执行,因此,这涉及到对工程本身是否符合法律和技术规则的初步和后续的必要检查。(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原审判决未能核实——鉴于一处房产因公共机构委托的工程造成的滑坡事件而遭受的损害——该公共机构是否可能承担共同责任,因为该机构在批准位于易发生位移和旋转的滑坡区域的工程的初步和最终项目后,负有相关义务)。

判决要旨清晰:招标方必须积极监督工程的每个阶段,进行“初步”、“持续”和“后续”的检查。法院撤销了雷焦卡拉布里亚上诉法院的判决,因为它未能核实该公共机构是否可能承担共同责任。该案涉及一处房产因滑坡事件造成的损害,该事件是该机构在已知不稳定的区域委托工程造成的。在敏感地区批准项目,要求加强勤勉和监督的义务(民法典第 2043 条和第 2055 条)。

滑坡损害和机构的共同责任

与公共工程相关的滑坡事件造成的房产损害,凸显了该机构的共同责任。判决明确指出,招标方负有由法规和对情况的了解所产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一个项目被批准用于地质灾害风险区域,该机构必须确保加强监督,并核实地质研究和缓解措施。

  • 项目审查:符合法规和地质特殊性。
  • 执行监督:监测进展和遵守安全规定。
  • 及时干预:在存在危险时采取纠正措施。
  • 风险评估:充分评估,尤其是在复杂环境中。

判例不允许公共行政部门以承包商的自主性为由逃避责任,尤其是在损害源于监督不足的情况下。民法典第 2043 条和第 2055 条对于认定公共机构在因其疏忽导致损害的情况下负有共同责任至关重要。

结论:公共工程合同中的安全与透明

第 16722/2025 号裁定是向招标方发出的重要提醒。公共工程合同的管理需要持续和积极的控制和监督,这对于工程的正确执行、遵守法律和预防损害至关重要。这对公共机构而言,意味着需要采取严格的程序并投资于人员培训。对于公民和企业而言,这项判决加强了在公共行政部门疏忽导致损害时获得公正的可能性,巩固了损害赔偿原则。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