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法和损害赔偿的复杂领域,最高法院再次介入,以划定情感联系保护的界限,这些界限越来越精确,但同时又越来越广泛。2025 年 6 月 26 日第 17208 号裁定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澄清了关于“被杀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一个关键方面,特别是当诉讼由孙子女提起以赔偿祖父母的损失时。核心问题在于,同居关系是否是获得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
本案涉及 P. P. 对 C. 的诉讼,孙子女们提起了“依自身权利”的损害赔偿诉求,要求赔偿祖父的死亡。的里雅斯特上诉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3 日的判决中驳回了该请求,这可能是基于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缺乏同居关系,或者至少认为在缺乏此类要素的情况下,这种联系没有得到充分证明。因此,该问题已提交最高法院,由其裁定同居是否是不可避免的要求,或者相反,其他要素是否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稳固性。
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17208 号裁定中给出了一个清晰而富有启发性的答案,值得深入分析。判决书的原文如下:
关于“被杀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由被杀害者的亲属“依自身权利”提起,后者必须证明亲属关系的有效性和稳固性,而同居关系并非必要前提,而只是证明其广度和深度的有用证据,即使该诉讼是由孙子女为赔偿祖父母的损失而提起的,也是如此,因为《宪法》第 29 条所指的“自然社会”不限于所谓的“核心家庭”,因此,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为了被认为在法律上合格且相关,不能仅仅基于同居,而必须证明与已故亲属之间存在持续的相互情感和团结关系。
这一判决具有根本重要性。最高法院明确无误地澄清,同居关系并非获得被杀害损害赔偿的必要前提,即使是在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敏感的关系中也是如此。它更像是一种证据,是证明情感联系的深度和广度的可能证据之一。问题的真正核心在于证明“亲属关系的有效性和稳固性”。
法院将此解释建立在对《宪法》第 29 条的引用之上,该条承认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的自然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