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24 日第 16926 号判决中,对适用于公共机构(ODP)雇佣关系的规定进行了重要澄清。该判决由 C. S. 报告,L. T. 主持,划定了公共法律与私法之间的界限,这是机构和雇员面临的关键问题。但公共机构何时作为公共行政部门运作,何时适用私法?
公共机构是为特定目的而等同于公共行政部门的实体,主要是在公共采购领域。本案(D. 对阵 C.)证实了拉奎拉上诉法院的裁决,涉及 COTIR - 灌溉技术推广和试验联合会 s.c.a.r.l.(清算中)。问题在于,雇员是否应受《公共就业统一法》(第 165/2001 号法令)的约束,还是在人员过剩的情况下应受私法规定的约束。
最高法院在其判决要旨中巩固了其立场:
公共机构与公共行政部门的等同性仅限于与合同授予密切相关的活动领域,同时保留了为实现机构宗旨而采用私法工具的可能性,因此,与雇员的关系——特别是关于公司解散导致的雇佣关系终止——不受《公共就业统一法》的规定约束,而是受私法规定的约束。(在本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原审判决,该判决认为 COTIR - 灌溉技术推广和试验联合会 s.c.a.r.l.(清算中)的雇员的第 223/1991 号法律第 4 条规定的冗余声明是合法的,排除了该机构的公共机构性质,因此,其雇员既不适用地方机构集体合同,也不适用第 165/2001 号法令)。
2025 年第 16926 号判决规定,公共机构与公共行政部门的等同性是功能性的,仅限于合同授予。对于雇佣关系,特别是其终止(例如人员过剩),私法规定(第 223/1991 号法律)占主导地位,排除了《公共就业统一法》(第 165/2001 号法令)和地方机构的典型集体合同。COTIR 的案例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这项裁决具有实际影响:
这一立场通过 2019 年第 8673 号联合庭判决等先例得到了巩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6926 号判决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公共机构与公共行政部门的等同性是针对采购的,而人员管理则适用私法。这一区分对于法律确定性至关重要,为雇员和机构提供了清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