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经常面临倾听和保护最弱势受害者(包括未成年人)的微妙挑战。收集他们的证词是审判过程中的关键时刻,必须在查明真相的需要与保护儿童身心完整性的需要之间取得平衡。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布的第 23115 号判决(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26 日)在证据保全程序和未成年人证词方面具有根本重要性,划定了清晰的界限。
该裁决由第三刑事庭作出,A. A. 担任庭长,S. C. 担任报告员,撤销了佩斯卡拉法院预审法官的决定,该法官拒绝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92 条第 1 款之二第一款提出的证据保全程序申请。拒绝的理由是受害人(一名年仅三岁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最高法院批评了这种做法,称其为“异常行为”,并重申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绝对优先地位。
证据保全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92 条及以下条款进行规定,是一种程序工具,允许在初步调查阶段提前收集证据(如证词),当存在证据在审判中可能不再可用或延迟收集可能损害其可靠性的风险时。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 392 条第 1 款之二规定了在处理特别严重的犯罪和存在特别脆弱受害者的情况下,允许证据保全程序的具体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 90 条之四明确定义了脆弱条件,其中突出的是高龄或未成年。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推定其处于脆弱状态,需要采取谨慎和保护性的方法。这意味着收集未成年人证词的需要,尤其是在虐待(《刑法》第 572 条)或性侵犯(《刑法》第 609 条之二)等敏感案件中,必须极其谨慎地处理,并且通常通过证据保全程序提前收集证据。
这些规则背后的逻辑是双重的:一方面,避免未成年人因讲述事实而反复经历创伤;另一方面,确保证据在最合适的时间收集,保持其自发性和可靠性,以免时间或其他情况改变记忆或表达能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92 条第 1 款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因证人年龄而拒绝证据保全程序申请的裁决是异常的,因为年龄本身不能被视为使询问无法进行的个人条件,否则将引入法律未规定的该制度的可接受性限制,并且还会规避上述规定中关于证人脆弱性和证据不可推迟性的推定。(涉及一名三岁未成年人的案情)。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摘自所评论的判决,明确了该决定的基本原则。问题的核心在于将拒绝定性为“异常行为”。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中,异常行为是指尽管由法官正式作出但存在严重缺陷,以至于被视为不存在或无论如何都可能导致程序退回到先前阶段或不可接受的停滞的司法裁决。简而言之,异常行为是一种严重损害整个程序合法性的程序错误。
最高法院澄清说,未成年人的年龄,即使非常年幼(如本案中三岁的孩子),本身也不能构成通过证据保全程序收集证词的障碍。相反,未成年人身份加强了该工具的必要性,因为它属于“证人脆弱性和证据不可推迟性的推定”。仅基于年龄拒绝证据保全程序,将引入法律未规定的限制,违背了保护未成年人和正确收集证据的法律精神。
第 23115/2025 号判决对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证词的处理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最高法院第 23115/2025 号判决代表了未成年人司法和保护犯罪受害儿童权利方面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它加强了这样一种认识:年龄,即使是最年幼的年龄,也不能也不能成为否认获得司法救助或延迟收集关键证据的借口。相反,未成年人固有的脆弱性要求给予更大的关注,并采用所有程序工具,如证据保全程序,以确保受保护和及时的倾听。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并严格执行保护他们的规定,坚信公正的司法首先应该是关注最弱势群体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