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我们法律体系中是毋庸置疑的优先事项,尤其是在涉及家庭暴力时。家庭虐待本身就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当在未成年人面前实施时,其性质变得更加令人震惊,需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最高法院在2025年5月22日(2025年5月29日存档)的第20128号判决中,就犯罪行为与对儿童的影响之间的微妙平衡作出了裁决,提供了一项基本解释,阐明了《刑法典》第572条第二款规定的加重情节的界限。
《刑法典》第572条处罚任何虐待家庭成员或同居者,或受其权威管辖或因教育、培训、护理、监督或监护原因而委托给其照管的人,或因从事职业或技艺而受其委托的人。这项罪行旨在保护受害者的身心完整性,同时也保护家庭关系的宁静与和谐,这些都被视为首要的法律利益。立法者旨在对家庭环境中发生的任何形式的暴力发出强烈信号,认识到其可能留下的深刻创伤。
根据2019年7月19日第69号法律(所谓的“红色法典”)修订的《刑法典》第572条第二款,在未成年人面前或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该行为时,引入了特定的加重情节。这项规定旨在加强对儿童的保护,认识到即使仅仅目睹成人之间的暴力事件,除了直接遭受暴力外,也可能给儿童带来创伤。最高法院的第20128/2025号判决,由G. F.博士主持,D. T.博士报告,正是为了更精确地界定何时可以认定此加重情节,并撤销了米兰上诉法院的先前判决,发回重审。
根据《刑法典》第572条第二款,为构成在未成年人面前实施的虐待加重情节,未成年人目睹一次虐待行为是不够的,而是必须考虑到未成年人目睹的事件的数量、性质和重复性,足以推断其身心正常发展受到损害的风险。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至关重要。在日常语言中,“在场”的概念常常被理解为仅仅是物理上的和偶然的。然而,最高法院提高了标准,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仅仅在场目睹一次虐待事件不足以触发加重情节。法院要求进行更深入、更复杂的分析,考虑到更广泛的背景。其目的不是惩罚纯粹的空间上的巧合,而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对其身心发展造成实际损害的风险。这意味着儿童暴露于暴力的程度必须是系统性的,或者至少是足够严重和反复的,以至于对他们的成长以及情感和心理健康构成实际危险。因此,这不是自动的,而是需要法官对具体案件进行仔细评估,例如涉及被告P. P.M. R. P.的案件。
最高法院的第20128/2025号判决撤销了先前的裁决,并发回重审,强调米兰上诉法院未能充分考虑适用加重情节的必要标准。最高法院强调,要构成加重情节,必须综合评估:
这些因素必须足以“推断其身心正常发展受到损害的风险”。这意味着法官不仅要核实未成年人在暴力事件期间是否在场,还要核实这些事件的重复性和严重性是否会对儿童的心理健康和成长产生负面影响。这与司法实践的发展相符,正如先前的类似判决(例如,2024年第31929号)所示,该实践倾向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对法规进行纯粹形式化的解释。
最高法院的裁决属于一个将未成年人保护视为基本价值观的法律和文化框架。在国际层面,《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意大利于1991年通过第176号法律批准)规定了未成年人免受一切形式暴力、虐待或虐待的权利。在国家层面,《宪法》第31条规定,共和国有义务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司法判决,如第20128/2025号,解释了这些原则,试图将其转化为确保实际而非仅仅形式上保护的适用标准。
法律从业者以及社会各界理解这些裁决的意义至关重要。目睹暴力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虐待形式,对儿童的心理健康造成毁灭性影响,可能表现为行为障碍、焦虑、抑郁和人际关系困难。最高法院的方法要求对家庭暴力动态进行全面分析,旨在抓住未成年人所遭受损害的深层维度。
最高法院2025年第20128号判决代表了家庭虐待和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司法实践的重要澄清和重大进展。它重申了对家庭暴力动态进行仔细而非肤浅分析的必要性,强调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构成损害的实际风险。仅仅在场已不再足够,而是需要证明存在习惯性暴力或严重且反复发生的事件,足以严重损害儿童的宁静和成长。这项裁决加强了国家在保护最弱势群体方面的承诺,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更精确的工具,以有效追究责任人,并为家庭暴力无辜受害者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