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4年6月6日发布的第15861号裁定,为反思仲裁条款的解释,特别是涉外仲裁中的“per relationem”(引述式)条款,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该判决明确了此类条款被视为有效所必需的条件,并为它们的适用确立了基本原则。
最高法院根据1958年6月10日的《纽约公约》第2条和《民事诉讼法》(c.p.c.)第808条作出了裁决。这些规定确立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条款将未来争议提交给外国仲裁员解决。然而,书面形式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per relationem”条款,引用包含该条款的文件的引用必须是明确和具体的。
1958年6月10日《纽约公约》——合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引述其他协议或文件的“per relationem”仲裁条款——有效性——条件——基础。根据1958年6月10日《纽约公约》第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808条,在所谓的涉外仲裁中,可以通过仲裁条款,以书面“ad substantiam”(为实质)形式,事先和酌情将尚未发生的案件的裁决权授予外国仲裁员,该仲裁条款应准确识别源自主合同的未来争议;对于“per relationem”仲裁条款——即在合同引用的不同协议或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如果合同中包含的引用明确和具体地提及仲裁条款,则满足上述形式要求,而不是在引用笼统的情况下,即仅仅引用包含仲裁条款的文件或表格,因为只有明确的引用才能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放弃管辖权的情况。
2024年第15861号裁定代表了涉外仲裁领域的重要澄清,为“per relationem”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确立了明确的标准。对于涉及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务必谨慎,确保其措辞能够保证当事人对放弃普通管辖权的知情和明确同意。只有充分关注这些细节,才能避免未来的争议,并确保仲裁规则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