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第19125号判决,就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提供了重要澄清,明确了将银行账户提供用于接收通过计算机欺诈获得的款项者的刑事责任。本文旨在使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更加易于理解。
在本案中,被告人A.B.允许他人使用其银行账户接收两笔非法汇款,这些汇款源于对受害人账户的非法访问。法院认为,尽管被告人并未积极参与计算机欺诈,但其行为足以构成《刑法典》第648条之二规定的洗钱罪。
洗钱——将通过计算机欺诈获得的款项存入由非基础犯罪共犯的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账户持有人的犯罪构成——成立——案情。为阻碍他人通过计算机欺诈非法获得的款项的来源调查,而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允许款项存入该账户并随后提取,构成洗钱罪,即使行为人未参与基础犯罪。(案情涉及被告人,在他人非法访问受害人“网上银行”后,接收了两笔非法提取款项的汇款,并在当天申请开具了两张邮政汇票,提取了《刑法典》第640条之三规定的犯罪所得款项。)
本判决强调了监控个人银行账户使用情况的重要性,因为即使仅仅提供账户也可能导致刑事责任。对于账户管理者而言,了解账户内的交易以及资金来源至关重要。因此,法院的解释对所有银行系统用户起到了警示作用,强化了法律不仅惩罚犯罪行为人,也惩罚以串通方式协助犯罪实现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