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根据第 28839/2025 号裁定书确定的所有者责任

当宠物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自然会产生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人们往往倾向于认为责任在于当时实际看管动物的人。然而,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作出的第 28839 号重要裁定,重新定义并阐明了意大利民法典第 2052 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界限,强调了“利用”概念而非单纯的“保管”概念。

具体案例与最高法院的裁决

该案源于 G.(由 V. F. 律师代理)针对 M. 提出的上诉,起因是一只狗对羊群造成的损害。这只狗由所有者的一名雇员在别墅内看管,该雇员负责在所有者频繁外出期间照看动物。佛罗伦萨上诉法院此前已排除了看管雇员的责任,将全部赔偿责任归于动物的所有者。最高法院确认了这一立场,驳回了上诉,并确立了民事责任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利用”标准与“保管”标准的对比

本案裁定重点在于对民法典第 2052 条的字面解释和系统解释。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动物致害的责任并非基于监管义务或事实上的保管,而是基于从动物本身获取利益。以下是最高法院表达的官方准则:

关于动物造成的损害,民法典第 2052 条规定的责任归责标准并非基于保管概念(该规范明确排除了其相关性),而是基于利用概念,即为了获取自身利益而对动物进行经济或功能上的开发。因此,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者或为了满足自身利益而使用该动物的主体交替承担。

这意味着,如果将动物委托给第三方(如宠物保姆或物业看管人)的行为完全是为了所有者的利益,那么仅证明已将动物委托给他人并不足以免除责任。事实上,看管人仅作为所有者指令的执行者,并未从动物身上获得独立的利益(经济利益或情感利益)。

何时构成交替责任?

民法典第 2052 条规定了所有者与使用动物者之间的交替责任。要理解这种责任转移何时发生,必须核实谁是在特定时刻从动物身上获得实际利益的主体。例如:

  • 所有者:如果动物由第三方代为照看且是为了所有者的利益(例如宠物寄养或家庭看管),则由所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使用者:如果使用者为了自身独立的利益而使用动物,例如租赁马匹用于商业或娱乐活动,则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结论

最高法院第 28839/2025 号裁定为管理与动物所有权相关的风险提供了明确指南。宠物所有者必须意识到,即使在将动物的照看工作暂时委托给家政人员或看管人时,民事责任仍由其本人承担。该裁决凸显了购买适当的民事责任保险的重要性,以防范不可预见且可能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