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的身心健康是每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受到意大利宪法及欧洲法规的保护。然而,当出现与工作环境相关的心理或心身疾病时,索赔或赔偿请求往往会面临因果关系证明的复杂挑战。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5年10月14日作出的第27444号裁定,明确阐述了这一微妙问题,重新界定了所谓“组织强制性疾病”的举证责任范围。
该争议涉及劳动者 M. G. P. 与雇主方 T. O.(保险机构亦参与其中)。巴勒莫上诉法院此前曾裁定上诉不可受理,促使申诉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辩论的核心在于承认因工作组织功能障碍而导致的心理疾病具有职业属性。最高法院法官重申了严格的立场:要获得社会保障保护,仅凭工作职责与压力之间的抽象关联是不够的,必须提供雇主存在敌对和重复行为的具体证据。
为了充分理解该裁决的意义,分析最高法院在裁定中表达的法律原则至关重要:
在职业病保险领域,就证明风险暴露与因2009年12月11日部长令第II类第7组所列工作组织功能障碍(即“组织强制性”疾病)相关的心理或心身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言,仅证明被分配了该清单(或类似清单)中所列举的职责是不够的,因为该清单归类的是“职业起源可能性有限的疾病”。因此,必须事先证明存在事实上的行为和举止,表明这种组织强制性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具有潜在危害,进而证明雇主存在具有迫害意图且旨在实施此类强制的重复性行为。
该原则强调,2009年12月11日的部长令将这些疾病列入第II类,即职业起源可能性有限的疾病。因此,不存在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推定:举证责任完全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不仅必须证明疾病的存在,还必须证明雇主存在具体的骚扰行为。
根据2025年第27444号裁定,为了获得职业病(组织强制性)的认定,劳动者必须提供精确且一致的证据。具体而言,必须证明:
因此,如果工作环境仅仅是压力较大,或者被分配了繁重的工作任务,只要这些属于正常的企业辩论和组织范畴,仅以此为由进行投诉是不够的。
最高法院第27444/2025号裁定重申了保护社会保险体系平衡的严格举证原则。一方面,它保护劳动者免受真正的侵害;另一方面,它避免了将正常的职场紧张或企业重组自动定性为致病因素并予以赔偿。对于认为自己是组织强制性受害者的劳动者而言,及时收集详细的证明文件,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和职业医学专家的协助,以构建基于确凿证据的有力辩护,变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