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或个人被宣告破产(现称为司法清算)时,资产管理和诉讼代理权通常会转移至破产管理人手中。然而,如果破产管理人决定不采取行动或在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中保持不作为,会发生什么?债务人是否会永久丧失辩护权?最高法院在2025年11月21日的第30732号裁定中回答了这一复杂问题,并对破产人所谓的“补充”诉讼能力提供了重要说明。
一般规则规定,根据《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人丧失了就破产财产相关事项进行诉讼的能力。然而,司法实践中根据保护辩护权的《宪法》第24条,确立了一个例外:补充能力。这允许破产人在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可能对其权利造成永久性损害时,进行干预或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补充”并非自动生效,且受到明确限制,正如I. (O. G.) 先生诉 G. 一案中所体现的那样,该案最终驳回了针对安科纳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
在破产领域,破产人所谓的“补充”诉讼能力仅在以下情况下存在:即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由案情审理法官认定)并非程序机关有意识选择的结果(例如破产管理人虽未出庭但已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的情况)。这与税务领域不同,在税务领域,由于税务义务的特殊性和独特性,破产管理人的单纯不作为(如未对税务征收行为提出异议)即具有法律意义,无论其是否出于自觉和自愿。
最高法院通过这一重要裁定明确指出,破产管理人的不作为不应与战略性、有意识的选择相混淆。如果破产管理人经过评估,认为诉讼对债权人整体不利或负担过重,从而审慎决定不应诉或不对判决提出上诉,则破产人不得取代其地位。对于补充诉讼能力而言,“具有法律意义的”不作为仅指非故意的或因程序机关完全漠视而导致的不作为。
税务机关遵循其自身的规则。在税法领域,最高法院确认了一种对纳税人更为灵活和有利的倾向。以下是最高法院指出的主要区别:
2025年第30732号裁定重申了在由破产机关管理的债权人保护与破产人辩护权之间进行微妙平衡的重要性。对于行业专业人士和债务人而言,理解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在普通民事诉讼中,个人辩护的途径狭窄,且从属于破产管理人未进行评估的实际疏忽;而在税务领域,对于处于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人而言,辩护的大门则敞开得更为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