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宾脊髓灰质炎疫苗损害与卫生部责任:最高法院2025年第30526号裁定书的裁决

国家,特别是卫生部,因疫苗接种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责任,是一个极其敏感且具有持续现实意义的法律课题。2025年11月20日,最高法院第三民事法庭通过第30526号裁定书,再次就20世纪60年代末接种“萨宾”型脊髓灰质炎疫苗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情况下,认定公共行政部门过错所需的必要前提进行了阐述。

具体案件与下级法院的裁决

本案源于一名未成年人(由T.代表,并在S. P.律师的协助下)在1967年2月接种第四剂萨宾脊髓灰质炎疫苗后患上严重疾病。下级法院,特别是罗马第二审法院在2024年5月10日的判决中,排除了卫生部的赔偿责任。其主要理由在于,在接种时,与该儿童健康状况相关的具体禁忌症尚未被科学界所知。事实上,这些禁忌症是在1967年5月25日的部长令中才正式确定的。

过错评估标准与科学发展水平

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二审法院的意见。该裁决的核心在于根据《民法典》第2043条对“过错”概念的定义。不能仅基于疫苗抽象且无差别的危险性,就将客观责任或一般过错归咎于卫生部。相反,行政部门的行为必须根据接种那一刻所具备的科学知识进行评估。

以下是最高法院为评估责任而强调的关键点:

  • 知识的及时性:国家不能因未能预见当时医学界尚未发现或编纂的风险而被追究责任。
  • 个体化评估:过错必须根据患者在接种时,医务人员所能查明的具体健康状况来衡量。
  • 行为要求的不可期待性:如果禁忌症在1967年5月之前在科学上尚不明确,则不能要求医务人员在同年2月避免接种。

最高法院第30526/2025号裁定书的法律要旨

为了充分理解该裁决的意义,参考最高法院确立的官方要旨十分有益:

在涉及卫生部因接种“萨宾”型脊髓灰质炎疫苗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上,过错的评估标准不能归结为疫苗对患者健康的一般性且无差别的危险性,而必须根据医务人员在接种时所查明的患者具体健康状况进行衡量。

这一原则明确界定了适用于公共卫生的《民法典》第2043条项下的民事责任范围。最高法院强调,如果国家已按照当时的协议和知识行事,那么药物或疫苗的内在危险性本身不足以构成卫生部的赔偿责任。因此,因果关系和过错必须在参考历史时期内损害的科学可预见性视角下进行分析。

结论

总之,2025年第30526号裁定书重申了法律文明和科学理性的原则。尽管面对因疫苗接种导致严重疾病的人道悲剧,国家的赔偿责任不能转化为一种绝对且具有追溯力的客观责任。针对不可逆转的并发症受害者的保护,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渠道,但损害赔偿的途径要求证明存在过错,而在本案中,由于1967年2月该风险在科学上的不可预见性,过错被正确地排除了。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