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保险与诉讼管理:根据第31158/2025号判决,被保险人拒绝和解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保险法领域,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以利益的微妙平衡为特征,特别是在处理与受害第三方的赔偿纠纷时。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的第31158号判决,就一个关键方面进行了澄清:诉讼管理协议以及被保险人在面对和解建议时行使否决权的限度。该判决涉及A. P.与F. M.之间的纠纷,为合同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提供了指导。

诉讼管理协议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诉讼管理协议是民事责任(RC)保险合同中常见的附属条款。通过该协议,保险人承担诉讼的主导权,同时也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行事。然而,合同通常规定,与受害方的任何和解必须事先获得被保险人的授权。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否决权并非绝对:其行使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意大利民法典第1175条和第1375条)。

最高法院在第31158/2025号判决中的法律原则

为了理解该裁决的意义,我们分析最高法院法官所表达的官方原则:

在民事责任保险合同中,若诉讼管理附属协议(其具有混合性质,可归结为委托、和解、保险及承揽合同)规定与受害方的和解须经被保险人授权,则被保险人的拒绝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即,必须考虑到保险人的利益,以避免在被保险人没有任何获益的情况下,保险人因合同免赔额之外的风险份额而被迫支付更高赔偿金的可能性。

法院强调了该协议的复杂(或混合)性质,它结合了委托、和解和承揽合同的要素。这种复杂性要求双方在行为上保持透明并相互协作。

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实际影响

该裁决确立了:如果被保险人的拒绝在没有为其带来任何实际利益的情况下无理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则被保险人不得反对和解。法院确立的要点包括:

  • 协议的混合性质:诉讼管理同样受委托合同相关规范(意大利民法典第1711条)的约束。
  • 拒绝的可审查性:如果被保险人的拒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可对其提出异议。
  • 利益平衡:必须评估拒绝行为是否在未给被保险人带来任何利益的情况下,使保险人面临免赔额之外的更高支出。

结论

第31158/2025号判决代表了保险合同平衡机制的一个转折点。它重申了合同要求双方在合理范围内维护对方的利益。该判决呼吁以更具协作性的方式管理诉讼,从而减少工具性的诉讼行为。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