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10 日公布的第 21859 号判决书中,对非法持有毒品和宣告无罪的判决公式提供了关键的澄清。这项由 C. S. 博士撰写、R. G. 先生为被告的判决,是刑法领域的重要参考。
该案导致巴勒莫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最高法院重申:毒品持有是非法的(第 309/90 号总统令第 73 条),仅当其目的是为了贩卖或转让给第三方时。仅为个人使用而持有不构成犯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用于第三方”,这是控方必须明确证明的要求。
判决区分了“事实不存在”和“事实未被法律规定为犯罪”。
关于毒品,如果对非法持有罪提起诉讼,但缺乏将所持有的部分物质用于第三方销售的证据,则应宣告无罪,理由为“事实不存在”。而“事实未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公式适用于缺乏任何可归责于所指控行为的犯罪规范的不同情况。
法院认为,“事实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 530 条第 1 款)适用于缺乏犯罪构成要素的证据,例如“用于第三方”。这不是一项未被定罪的行为,而是未能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事实未被法律规定为犯罪”适用于所指控的行为在任何犯罪规范中都找不到对应的情况。对控方的严格举证责任再次得到重申。
为了区分贩卖持有和个人使用持有,法官会评估特定的迹象。缺乏这些要素将导致无罪判决。考虑的因素包括:
在缺乏具体和明确的证据的情况下,不可能因持有用于贩卖的目的而定罪,这对控方施加了严格的举证责任。
第 21859/2025 号判决书延续了关注个人权利和“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判例。它重申,控方有责任证明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素,包括用于第三方。缺乏此类证据必须导致宣告无罪的判决,从而保护被告的自由。这项判决是对仔细分析证据和正确适用程序公式以实现正义的重要性发出的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