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双重“转述”证词:证据价值和核实必要性(2025 年第 25349 号判决)

意大利司法系统,特别是刑事司法系统,建立在通过准确评估证据来寻求程序真相的基础上。在这些证据中,证词起着核心作用,通常代表着事实的“声音”。然而,其性质可能大不相同,区分直接证词——由亲身感知事实的人作出的证词——和间接证词,或“转述”证词,即报告从他人那里得知的事实的人作出的证词。但是,当信息链进一步延长,变成“双重转述”证词时,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5349 号最新判决中,就这一微妙方面提供了重要澄清,重申了保护程序保障的一项基本原则。

证词链:从“转述”到“双重转述”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为证词的规定留出了大量篇幅,特别关注第 195 条,该条规定了间接证词。该规定规定,如果证人报告从他人那里得知的事实,法官可以命令传唤这些人出庭作证。目标很明确:优先考虑最接近事实的直接来源,以确保证据的最大可靠性。然而,当证人的来源又从另一个人那里得知事实时,问题就变得复杂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双重转述”声明出现了,即证词不仅报告了别人说了什么,还报告了别人又报告了从第三方得知的事实。这是一种多层次的“传话”,其证据可靠性可以理解地受到了严峻考验。

最高法院的判决:直接证据的限制

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庭在 2025 年第 25349 号判决中,由 G. V. 主席和 G. A. 报告员审理,正是针对这一主题,部分撤销了卡塔尼亚上诉法院的先前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该判决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它为评估此类声明设定了明确的界限。判决摘要如下:

在间接证词方面,“双重转述”声明,即报告其陈述来源又“转述”得知的情况,不构成直接证据,而仅构成间接证据,只有在有其他适当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2 条第 2 款进行佐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这一声明至关重要。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双重转述”声明不能被视为直接证据,而只能被视为间接证据。这意味着它们本身不足以构成定罪的依据。它们的价值取决于是否存在其他证据来证实它们。这一原则带来了几项基本含义:

  • **间接证据性质:**“双重转述”声明不具有充分的证据价值,仅具有间接证据的性质。
  • **核实必要性:**为了能够用于证据目的,它们必须得到其他适当证据的支持。
  • **证据标准:**这些核实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92 条第 2 款的要求,即必须是严重、精确且一致的。
  • **被告保障:**避免判决仅基于“二手”信息,这些信息可能被歪曲或不准确。

《刑事诉讼法》第 192 条的作用和核实的必要性

引用《刑事诉讼法》第 192 条第 2 款至关重要。该规定规定,“事实的存在不得仅凭间接证据推断,除非这些间接证据是严重、精确且一致的”。在“双重转述”声明的背景下,这意味着源自这些证词的间接证据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核实和确认,以证明其可靠性以及与整体情况的一致性。没有这些核实,“双重转述”声明仍然是一个薄弱的因素,不足以支持指控。法院的谨慎是出于对信息传递链中每个环节都会增加信息被篡改、误解甚至故意操纵的风险的认识。确保程序真相基于可靠和可验证的要素是法治和公正审判原则的基石,正如《欧洲人权公约》(CEDH)第 6 条所规定的那样。

结论:刑事司法的灯塔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5349 号判决代表了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指导方向。它加强了对被告 G. G. 和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个人的保障,强调了在评估证据时采取严格和批判性方法的必要性。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之间的区别,以及后者需要合格核实的相应要求,是我们证据制度的基石。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必须继续密切关注证词来源的来源和可靠性,特别是当它们以“双重转述”声明的复杂且可能脆弱的形式出现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每项司法决定都基于可靠且明确的证据,同时保护真相的寻求和个人的基本权利。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