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刑事诉讼中,自我辩护仍然是例外而非规则。意大利最高法院第五庭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存档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的最新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这一敏感主题的机会:法院撤销了莱切上诉法院的裁决,该裁决认为被告 M. L. T. 亲自提交的证人名单是可接受的。让我们看看最高法院是如何阐述其立场的,以及这对律师实践会产生哪些具体影响。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被告只能通过其辩护人提交证人名单。其原因在于,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尤其是在 1988 年改革之后,该体系高度重视律师的技术作用,并没有明确规定允许自我辩护。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第 468 条将庭审准备阶段的各项事务委托给辩护人处理,而《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和第 97 条则重申了辩护人角色的核心地位。
被告亲自提交的证人名单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在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刑事诉讼不允许自我辩护。(在判决理由中,法院强调,被告只有在有辩护人协助的情况下,才属于有权提交证人名单的一方)。
简而言之,法院剥夺了被告在没有律师介入的情况下进行技术性诉讼行为的可能性,以保护有效的辩护并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的标准。被告并没有失去发言权,但必须通过律师来表达,律师可以确保其意见得到正确的法律解释。
今天的判决延续了既有的法律轨迹:最高法院 2016 年第 49551 号和 2019 年第 31560 号判决,在判决理由中被引用,此前已裁定未经法律援助的自我辩护行为不可接受。同样,2008 年第 7786 号判决也涉及被告提出的要求重新进行证据调查的申请,其立场也与此一致。
对于律师而言,该判决进一步警示了以下必要性:
而对于被告而言,信息则很明确:辩护人的存在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而是保障。在没有律师协助的情况下自行证明证人,可能会导致决定性证据的丢失,对诉讼结果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最高法院在第 9815/2024 号判决中重申了技术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基石地位。自我辩护仍然局限于极少数特殊情况(例如,根据第 274/2000 号法令第 28 条在治安法官面前的诉讼),但不能延伸到法院的庭审阶段。因此,律师和被告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合作:前者要确保专业能力和及时性,后者则要依靠专业指导,以避免损害自己的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