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 2024 年 11 月 5 日第 28429 号裁定中提供了关于工作事故定性的重要澄清,特别是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概念。该判决是在一个法律背景下做出的,其中区分工作活动和通勤是保护工人权利的关键。
上诉人 A.A. 的工伤赔偿申请被驳回,因为他声称在一次他认为属于工作活动范围内的行程中遭受了事故。然而,的里雅斯特上诉法院并未承认该事故的可赔偿性,因此 A.A. 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前往工作地点的时间被视为工作活动本身,当行程对于履行工作具有功能性时。
最高法院支持了 A.A. 的上诉,强调上诉法院法官忽略了对行程功能性的考量。根据判例,前往工作地点途中发生的事故是可以赔偿的,前提是它与狭义的工作活动相关。因此,分析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至关重要:
在 A.A. 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前往建筑工地的行程是工作时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应被定性为工伤事故,这与上诉法院的观点相反。
最高法院的判决代表了工人权利的重大胜利,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先例。上下班途中事故与工作活动之间的区别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它在赔偿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工人及其雇主了解这些原则对于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充分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