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2025年4月28日(存档于2025年4月30日)的第16440号判决,最高法院再次界定了对被行政拘留的“外国籍”人士所承认的保障范围。该判决源于2024年11月14日法令(经2024年第187号法律修订)引入的新框架,该框架重新定义了对警察局在移民事务中下令拘留的司法审查的时间和形式。
经修订的第286/1998号法令第14条允许对没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剥夺人身自由,最长可达十八个月。然而,宪法(第13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规定,任何限制都必须及时得到司法机关的批准,并且相关人员必须理解判决的理由,能够进行有效辩护。2024年11月14日法令影响了程序,引入了更短的批准期限,并重视在治安法官面前的听证环节。
在2024年10月11日第145号法令(经2024年12月9日第187号法律修订)所产生的诉讼制度下,关于外国人的行政拘留,外国籍人士的辩护权通过以下方式得到满足:在批准听证会上,有翻译人员将其面临的警察局命令的原因翻译给他,并且听证会的内容和结果也得到口头翻译。
因此,法院在确认最高法院(第15069/2024号)的立场后,确定了两个不可或缺的要求:
由此可见,无需事先提供书面翻译的警察局命令,前提是该外国人能够实时理解文件的内容并与辩护律师进行沟通。最高法院明确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143条,将一个在刑事领域已确立的原则扩展到行政领域:当语言援助“充分”时,它就足以行使辩护权。
该裁决澄清了2024年改革后出现的一些操作性疑问: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第24条被提及:语言援助的充分性是根据具体情况,逐案评估的,符合欧洲人权法院(参见L.M.诉意大利,2013年)规定的“有效性”标准。因此,治安法官必须在记录中注明,该外国人已声明理解翻译的内容。
第16440/2025号判决在移民政策的严格性与基本权利的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法院没有规定书面翻译的义务,但它将批准听证会提升为辩护保障的中心。执法人员必须确保翻译人员的出席并非仅仅是形式上的:其翻译必须使该外国人能够充分理解判决并,在必要时,依法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