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逮捕令(EAW)是欧盟成员国之间司法合作的一项基本工具,旨在简化和加速被通缉人员的移交程序,以执行刑罚或启动刑事诉讼。然而,其适用常常引发复杂问题,尤其是在执行国司法机关审查签发国机关决定的限度方面。最高法院2025年5月21日第19671号判决对此微妙的平衡进行了阐述,对签发国机关管辖权缺陷的可主张性提供了重要澄清。
EAW由欧盟理事会第2002/584/JHA号框架决定引入,并通过2005年第69号法律在意大利实施。它基于刑事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原则。这意味着一个成员国司法机关的判决应被其他成员国的机关承认和执行,其自由裁量权受到极大限制。主要目标是消除传统引渡程序的拖延和复杂性,促进对跨国犯罪的快速有效应对。成员国司法系统之间的相互信任是该机制的基石,意味着通常不应质疑另一成员国所作决定的有效性。
最高法院2025年第19671号判决,由主席 G. D. A. 和报告员 F. D'A. 宣读,处理了一个关键问题:执行机关是否有权对签发欧洲逮捕令的机关的管辖权缺陷提出异议。法院驳回了被告 F. S. 提出的上诉,维持了米兰上诉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阐述的核心原则是清晰的,并遵循了欧洲和国内的判例,重申了拒绝执行EAW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关于程序性欧洲逮捕令,签发机关的管辖权缺陷不得向执行机关主张,除非在国际诉讼中的例外情况,因为拒绝执行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这一判例至关重要。它规定,一般而言,意大利司法机关(执行机关)不得审查签发EAW的外国司法机关(签发机关)的管辖权或权限。这种限制直接源于相互承认原则和EAW的性质,EAW规定了可以拒绝执行的穷尽性理由清单,如2005年第69号法律及其修订案第18条所述,其中一些理由已由宪法法院干预(例如,判决中引用的第18条之二第1款A项)。
其基本逻辑是避免每个执行国重新审查签发国决定的实质或程序有效性,将移交程序变成新的审判或对申请国国内法正确适用的调查。这将严重损害EAW系统的有效性和速度。因此,最高法院重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明确规定的拒绝理由,这些理由不包括对签发机关管辖权的笼统缺陷。
正如判决所澄清的,唯一的例外是“在国际诉讼的限度内”。但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国际诉讼是指在另一个成员国已就同一事实和同一人提起刑事诉讼,或已作出最终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双重审判或双重处罚(“禁止双重审判”原则),可以拒绝执行EAW。这是一个严格定义的例外情况,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保持EAW系统的效率。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总而言之,基于对签发EAW机关管辖权缺陷的辩护论点,只有在符合明确界定的国际诉讼例外情况时才能成功。这加强了法律确定性和司法合作的有效性,但同时也要求在签发国更加关注辩护权。
对于被告而言,其程序性保障的保护必须首先在签发逮捕令的国家寻求。事实上,执行机关主要负责核实移交的正式条件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执行的穷尽性理由,例如:
管辖权缺陷,广义而言,不属于此穷尽性清单,除非其转化为国际诉讼的情况。这一区别对于理解执行机关干预的界限以及相互承认原则的核心作用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2025年第19671号判决巩固了欧洲逮捕令的判例方向,重申了对相互承认原则的严格遵守以及拒绝执行的穷尽性理由。它澄清说,签发机关的管辖权缺陷不能作为拒绝的理由,除非在国际诉讼的有限例外情况下。这一裁决是欧洲司法合作拼图中的重要一环,它在打击跨国犯罪的效率需求与保障基本权利之间取得了平衡,并强调了程序性保障必须首先由启动刑事诉讼的国家来确保。对于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而言,这意味着要关注少数但重要的例外情况,并认识到执行机关审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