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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32117号判决分析:未履行清污义务罪与不服从市长令的区分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第 32117/2024 号分析:遗漏清理罪与不遵守市长令的差异

2024 年 5 月 29 日作出、2024 年 8 月 7 日存档的第 32117 号判决书,代表了最高法院在环境犯罪领域的一项重要干预。在此案例中,讨论了《刑法典》第 452-terdecies 条规定的遗漏清理罪与 2006 年 4 月 3 日第 152 号法令第 255 条第 3 款规定的不遵守市长关于清除废物的命令的违规行为之间的区别。理解这些差异对于正确界定废物管理方面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

遗漏清理罪

遗漏清理罪的构成需要存在具有污染潜力的行为。换句话说,必须存在一种情况,即未能清理某个区域可能实际造成环境损害。该罪行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要求个人和公司在面对可能损害生态系统的情况时采取行动。

不遵守的违规行为

相反,不遵守市长关于清除废物的命令的违规行为,发生在遗弃废物的情况下,这也包括不受控制的倾倒。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被视为非法,并非因为其本身具有污染潜力,而是因为无视了要求清除废物的命令。这更多地是违反行政规定,而不是积极有害的行为。

环境犯罪 - 遗漏清理罪 - 不遵守市长关于清除废物的命令的违规行为 - 差异 - 指示。在环境犯罪方面,根据《刑法典》第 452-terdecies 条规定的遗漏清理罪,与根据 2006 年 4 月 3 日第 152 号法令第 255 条第 3 款规定的不遵守市长关于清除废物的命令的违规行为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假定存在具有污染潜力的行为,而后者要求遗弃废物,包括不受控制的倾倒和排入水体,但这些行为不会导致可能污染的事件。

结论

这项判决为了解废物管理方面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的解读。遗漏清理罪与不遵守市长命令的违规行为之间的差异,勾勒出了一个复杂但必要的监管框架,以确保环境保护。所有参与废物管理的参与者都必须了解自己的责任,以避免处罚并为更健康的环境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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