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催缴单与公共财团:根据2025年第29682号裁定,管辖权属于普通法院

当纳税人收到代表公共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即税收催缴单)时,纳税人及其辩护律师面临的首要疑问之一,便是确定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以质疑债务并要求赔偿损失。普通司法管辖权、税务管辖权与会计管辖权之间的界限往往十分微妙,且容易引发复杂的解释冲突。意大利最高法院联合法庭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的第29682号裁定,针对这一敏感问题进行了干预,就非土地改良类公共财团相关费用的管辖权分配提供了重要说明。

案件背景与联合法庭的裁决

该争议源于对一份因卡拉布里亚地区某公共财团费用而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质疑。原告 S. G. F. 对意大利税务催缴局(Agenzia delle Entrate Riscossione, ADER)提起诉讼,旨在确认债务不存在,并要求赔偿因未暂停执行催缴单而造成的损失。最高法院必须确定哪个法院对该争议拥有管辖权。

裁决确认了普通法院的管辖权,排除了税务管辖权和会计管辖权。最高法院由此阐明了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原则:

关于因支付公共财团费用而进行的强制执行,旨在确认债务不存在以及要求 ADER 赔偿损失的诉求,属于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一方面,如果债权方并非土地改良财团(本案中为卡拉布里亚大区的公共经济工具性机构),且所主张的债权属于作为特定财团服务对价的纯粹私法性质,则不构成税务管辖;另一方面,由于被指控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本案中为 ADER,因其未根据对债权凭证的质疑暂停催缴单效力)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职能关系,因此不存在会计管辖权。

为何不适用税务或会计管辖权?

为了充分理解该裁决的意义,有必要分析最高法院排除其他特殊管辖权的原因:

  • 排除税务管辖权: 仅在债权方为土地改良财团时,税务管辖权才成立,因为其征收的费用具有税收性质。然而在本案中,涉及的机构是卡拉布里亚大区的公共经济工具性机构。其主张的债权具有私法性质,属于特定财团服务的对价,而非税收或捐税。
  • 排除会计管辖权: 审计法院(Corte dei Conti)不具备管辖权,因为声称受损的公民与被指控非法行事的税务催缴机构(ADER)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职能关系。

结论

2025年第29682号裁定为法律专业人士和公民提供了重要指南。它重申,当公共经济机构的诉求具有双务和私法性质时,公民针对执行行为及税务催缴机构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必须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避免了不必要且昂贵的诉讼立案错误,确保了财团成员权利得到更快速、更有效的保护。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