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税法错综复杂的背景下,涉及国外的增值税(IVA)业务往往是企业面临的险境。近期,最高法院再次就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主题作出裁定:当客户被证实为虚假惯常出口商时,意向声明的有效性及供应商(转让方)的责任问题。在 2025 年 11 月 7 日的第 29458 号裁定书中,最高法院法官界定了经济经营者所需尽到的勤勉义务范围。
1972 年第 633 号总统令(d.P.R.)第 8 条允许所谓的“惯常出口商”在一定限额(即 plafond)内购买商品和服务而无需缴纳增值税。为行使此项权利,买方必须向供应商提交一份意向声明。然而,如果该声明在内容上是虚假的,后果如何?本案涉及纳税人 M. F. 与国家总律师署(A.)之间的争议,该争议源于那不勒斯地区税务委员会在一次审查后对不征税制度的否认。
最高法院重申,转让方不能仅限于对收到的声明进行纯粹的形式审查。尽管不要求供应商成为调查员,但其负有勤勉义务,要求其评估业务的合理性。特别是,当转让方忽视了本应引起怀疑的信号时,责任即告成立。该判决的要点强调:
该判决的核心在于以下法律原则,阐明了所适用的法律准则:
关于增值税,在根据 1972 年第 633 号总统令第 8 条规定的暂缓纳税出口销售中,如果意向声明因由不具备惯常出口商资格的主体签发而在内容上虚假,则转让方不得欺诈性地行使与上述惯常出口商资格相关的执行限额权利;若转让方掌握足以怀疑存在违规行为的要素(包括推定要素),则其负有勤勉义务,必须采取其能力范围内所有合理的措施。
该裁定书的关键部分涉及推定的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基于严重、精确且一致的迹象来质疑免税资格。如果供应商忽视了明显的警示信号——例如客户的企业结构明显与其申报的业务量不符——则可能面临补缴税款的风险。这一导向与欧洲判例法保持一致,即拒绝向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参与欺诈的人提供增值税免税优惠。
总之,第 29458/2025 号裁定书确认了一种旨在打击不正当享受优惠制度的严格导向。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必须对其商业伙伴实施更严格的内部控制程序。善意并非一个抽象概念,必须通过积极且审慎的行为来证明,即在开具不含增值税的发票之前,核实客户是否具备相关主体资格。因此,保护暂缓纳税的权利取决于是否能够证明其在行事时保持了最大的透明度和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