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领域,不同犯罪事实的区分往往微妙但至关重要,对被告人和受害人均产生重大影响。最近由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2025年9月8日存档的第30429号判决(Rv. 288596-02)就提供了一个鲜明的例子,该判决阐明了一个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占有ATM卡、使用其进行取款后又归还给持卡人。这属于盗用还是更严重的盗窃罪?
提交给最高法院审议的案件涉及一名名为D. P. M. L. P. 的被告人的行为,他占有了某人的ATM卡,使用该卡进行了现金取款,然后将其归还给了合法所有人。米兰上诉法院(Corte d'Appello di Milano)在2024年11月27日的判决中宣布上诉无效,从而引发了对该行为正确法律定性的问题。主要问题在于确定此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盗用罪(《刑法典》第626条第1款第1项)还是情节更严重的普通盗窃罪(《刑法典》第624条)。
由M. G. R. A. 主持、F. G. 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最终澄清了这一问题。最高法院裁定,占有ATM卡、使用其进行取款后又将其归还给持卡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盗用罪。之所以如此定性,基于两个基本要素: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区别,回顾判决中的最高法官意见是有益的:
占有ATM卡并使用其进行现金取款,然后将其归还给持卡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盗用罪,因为盗取行为实现了对财物的“所有者意图”的占有,这也导致了其经济价值的减少。(在论证中,法院强调,盗用罪是指行为人对被盗财物进行常规且完全暂时的使用,而不损害其价值,然后自愿归还。)
这一段至关重要。事实上,盗用罪的特点是对财物进行“常规且完全暂时的使用”,而不“损害其价值”,并“自愿归还”。在ATM卡的情况下,对于被盗取的现金而言,其使用绝非常规且暂时的。即使卡片随后被归还,意图提取现金的行为也表明了以“所有者意图”占有现金的意图,即意图像所有者一样行事,永久剥夺合法持卡人的该笔款项。经济价值的减少并非针对卡片本身,而是针对与其关联的银行账户余额,该余额已被不可挽回地侵蚀。
最高法院的判决与之前的判例(如2025年第27153号、2024年第42127号、2017年第42048号和2015年第6431号判决)一致,这些判例逐步界定了这两种犯罪事实的界限。它加强了这样的解释:如果盗取支付工具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不当取款,则不能将其降级为盗用罪。这是因为其目标并非卡片本身,而是获取现金的可能性,而现金的提取部分或全部耗尽了该特定财物(即现金本身)的经济功能。
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刑法典》第624条,该条惩处盗窃罪,以及第626条第1款第1项,该条将盗用罪规定为一种减轻情节。区别在于,盗用罪缺乏从财物中获取永久性利润或永久剥夺所有者的意图。在ATM取款的情况下,从现金中获取永久性利润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
最高法院2025年第30429号判决代表了对法律从业者和公民的重要澄清。它重申,盗取ATM卡后进行不当取款的行为不能被视为简单的盗用罪,而构成更严重的盗窃罪。这一区别对于正确适用刑法和有效保护受害者财产至关重要,并强调了剥夺所有者经济利益的意图以及由此产生的财物价值减少是法律定性该行为的决定性因素。这是对这些行为严重性的明确警告,也是对司法机关坚决打击这些行为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