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5日第15704号判决是意大利刑法和预防措施领域的一个重要参考点。特别是,最高法院阐明了评估某人危险性的方法,强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可以独立用于危险性判定。
该判决属于2011年9月6日第159号法令中规定的预防措施的范畴,该法令规范了公共安全事项。特别是,该法令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即使在没有最终定罪的情况下,也可以对某人进行危险性判定,前提是事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已足够清晰地浮现。
法院认为,为了使用事实得出危险性结论,不一定需要有定罪判决。这种方法反映了刑事诉讼与预防程序之间的独立性,并强调即使是无罪判决也不能排除对危险性因素的考虑。
危险性判定 - 在未以定罪判决结案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查明的事实 - 独立用于核实被提议者的危险性的可能性 - 条件。关于预防措施,法官鉴于刑事诉讼与预防程序之间的独立性,可以独立评估在刑事案件中查明的事实,以得出被提议者根据2011年9月6日第159号法令第1条第1款b项的概括性危险性结论,这不仅适用于已宣告犯罪消灭或不应提起诉讼的情况,也适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0条第2款宣告无罪判决的情况,如果事实已足够清晰地勾勒出其客观性,尽管这些事实被认为不足以定罪(在实体上或由于程序上的限制),但仍可作为危险性判定的基础。(在判决理由中,法院认为,根据宪法判例,对合法性高标准的要求体现在对概括性危险性核查的对象上,而不是核查方式上,该核查必须精确且及时地确定事实要素)。
该判决为法律实践提供了若干重要启示。特别是,法官即使在没有定罪的情况下也能考虑在刑事诉讼中已出现的事实,这扩大了预防措施的应用可能性。这种解释可能产生多种后果:
总之,2023年第15704号判决代表了刑法和预防措施领域的一项重要发展。能够独立使用在刑事诉讼中查明的事实来确定某人的危险性,引发了关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安全的关键问题。未来如何应用这一解释将至关重要,以确保社会保护与所涉个人基本权利的尊重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