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讯问与辩护权:因未通知辩护人而导致的无效,依最高法院(判决书第 26373/2025 号)的规定

辩护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支柱。随着远程讯问的引入,理解这些创新如何与辩护保障相协调至关重要。最高法院在 2025 年第 26373 号判决书中,阐明了未通知辩护人有关嫌疑人远程参与保障性讯问的后果。

远程讯问与辩护保障

保障性讯问是已被采取预防措施的嫌疑人的关键时刻。辩护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远程模式(《刑事诉讼法》第 133-ter 条)引发了敏感问题。在审查的案件中(被告人 M. F.),最高法院处理了未通知辩护人有关指示远程参与的命令。这一疏忽影响了辩护人充分行使其权力的可能性,包括选择在被羁押人所在地出席该程序,这一点并非纯粹后勤问题,而是辩护策略问题。

中间效力无效:最高法院的解释

最高法院由 G. P. D. 担任报告员处理的核心问题,涉及此种疏忽的法律定性。法院裁定:

未通知辩护人有关指示嫌疑人远程参与保障性讯问的命令,构成《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1 款 c 项规定的中间效力一般无效,因为它影响了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3-ter 条第 7 款行使选择在被羁押人所在地出席该程序的权利。(在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该无效已治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因为在辩护人出庭并被告知被羁押人远程连接之前,未提出该无效主张)。

《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1 款 c 项将辩护人参与相关的无效列为一般无效。未通知损害了其充分参与,违反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3-ter 条第 7 款,辩护人选择其出席地点的权利。这是一种“中间效力无效”,如果未在特定诉讼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可治愈,且在初审判决后不可再提出。

具体案件中的无效治愈

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认为该无效已治愈。在提起程序之前,辩护人未对该无效提出异议。尽管存在疏忽,辩护人仍出庭并被告知了远程连接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中间效力无效不得由造成该无效的一方提出,或由已默示放弃的一方提出。未及时提出异议导致了治愈,这凸显了专业人士在规定时限内保持警惕并准备对程序性违规提出异议的重要性。

关键法律参考:

  • 《刑事诉讼法》第 133-ter 条(远程参与)
  • 《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1 款 c 项(辩护人参与的一般无效)
  • 《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 2 款(无效治愈的条件)

结论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26373 号判决书为处理远程讯问的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指导。它重申了辩护权的核心地位以及及时通知辩护人的必要性。它强调了诉讼时限对于提出无效异议的重要性。为了进行有效的辩护,辩护人必须了解情况并积极主动地发现和质疑任何程序性缺陷,以维护程序的完整性和宪法保障。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