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3月19日公布的第10946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重申了一项具有特殊意义的程序原则:当针对一项保释令已提起上诉时,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出新的第309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程序。该判决涉及被告人C. D.,对律师、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实际的辩护策略意义。
本案源于罗马预审法官发出的初步羁押令。辩护律师因尚未被任命而无权提起复议,随后提交了复议申请,但被宣布不可受理。在此期间,针对该驳回决定提起了上诉至最高法院,该上诉仍在审理中。不甘心,另一位辩护律师提交了根据第309条刑事诉讼法提出的第二份申请,重申了相同的理由。自由法庭宣布该申请不可受理;最高法院现已确认了这一决定。
法典的结构结合了多项规定:
早在2005年第34655号和2004年第18339号联席会议判决,以及2016年第23371号和2014年第29627号判决中,就已经排除了重复提起保释上诉的可能性,以避免刑事诉讼的非理性瘫痪并防止拖延滥用。
在针对保释令的上诉 pending 期间,不得就同一人员和同一事实,基于相同理由,提出进一步的附带程序。 (在本案中,法院驳回了针对自由法庭的裁决的上诉,自由法庭在宣布由未经授权的辩护律师提出的针对初步羁押令的复议不可受理后,又宣布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9条代表被告人提出的另一项申请不可受理,该申请重申了已提出的理由,因为与第一次上诉相关的最高法院审判尚未结束)。
法院引用了程序经济的理由:存在未决的上诉阻止了对同一措施的重新讨论,避免了判决冲突并保证了程序的确定性。辩护权仍然完整,因为被告人可以在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上诉中主张其权利。
所确立的原则要求刑事辩护律师:
第10946/2025号判决遵循了旨在打击保释附带程序滥用并保持诉讼线性的司法潮流。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这意味着清晰:一次只能进行一次上诉,充分尊重对抗原则,但没有重复性操作。这是对辩护方的警示,要求其仔细规划上诉的时间和内容,避免通过复印式的申请对自身策略的可信度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