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在处理关于不当羁押赔偿的合法性审查程序中的诉讼费用问题时,会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最高法院在2025年4月4日发布的第13175号判决中,对一个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进行了澄清,该问题源于一个已启动但有时在初审法院适用不一致的判例。
诉讼事实清晰:申请人——身份为G. P.M.——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4条请求赔偿;雷焦卡拉布里亚上诉法院驳回了该请求;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1条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在维持驳回判决的同时,明确处理了诉讼费用的清算问题。
关于不当羁押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1条提起的合法性审查程序中的诉讼费用,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和第9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为该程序具有民事性质。因此,如果败诉方提出的申请被驳回或被宣布不可受理,并且对方当事人在书面审理中参与了诉讼,以允许的方式和限度内进行了旨在通过有效贡献来对抗被告方不利主张的活动,则应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即使是“依职权”判决。
评论:该判例强调了合法性审查程序的混合性质,虽然形式上属于刑事诉讼法典,但在费用方面则受民事诉讼原则的约束。这使得最高法院能够“依职权”判决支付费用,并重视总检察长或胜诉方可能进行的辩护活动。
最高法院引用了符合的判决(第46265/2005号、第16867/2024号、第38163/2013号),以及已将该程序定义为“实质上具有民事性质”的最高法院联席会议第5466/2004号判决。对费用的关注源于需要让申请人承担责任,以避免纯粹拖延或借口的诉讼。
对于代理遭受不当羁押措施的当事人的律师事务所而言,该判决要求采取一些谨慎措施:
从辩护角度来看,引用近期认为费用抵销是合理的合法性判例也很有用,特别是当上诉方是基于相互矛盾的判例或客观上可疑的理由提起诉讼时。
第13175/2025号判决巩固了一个将赔偿程序在费用方面更接近于民事程序的立场。对于专业人士而言,这意味着需要更仔细地权衡提起上诉的便利性,尤其是在初审阶段就准备一份扎实的卷宗。同时,该判决保护了公共财政,劝阻了鲁莽的上诉,并鼓励了系统的效率。总而言之,这是在个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与集体对合理诉讼经济的利益之间建立平衡的又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