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发布的第9657号裁定,对公共支持措施以及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人追回信贷的可能性提供了重要解读。该判决涉及关键问题,如担保基金管理人的财产责任和代位求偿权,勾勒了一个可能对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的监管框架。
根据该裁定,担保基金管理人一旦向贷款人支付款项,即获得一种具有优先权的公共性质的返还权。此权利不再旨在追回原始贷款产生的普通法信贷,而是专注于收回用于基金的公共资源。这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采取强制追收行动。
以公共担保形式提供的公共支持措施——已向贷款人支付款项的基金管理人的信贷——2015年第3号法令第8-bis条,经2015年第33号法律批准——强制征收程序——对担保第三方是否适用——适用性——依据。关于以公共担保形式提供的公共支持措施,根据1996年第662号法律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人,在向贷款人支付款项并代位求偿后,获得一种具有优先权的公共性质的返还权,该权利不再旨在追回原始贷款产生的普通法信贷,而是旨在收回基金可支配的公共资源。因此,根据1999年第146号法令第17条关于所谓的优惠信贷的强制征收程序,即使在法律生效前信贷已产生,根据2015年第3号法令第8-bis条第3款,经2015年第33号法律修改后批准,该程序也适用于担保第三方,因为该规定并非对法律的真实解释,也不是创新性的,而仅仅是重复和确认了已生效的制度。
该裁定明确指出,强制征收的可能性也适用于担保第三方。这是一个关键点,因为它意味着即使是为优惠贷款提供担保的人,也可能面临与信贷追收相同的程序。这种解读可能产生重大后果,特别是对于在公共融资背景下利用这些担保的中小企业而言。
总而言之,2024年第9657号裁定强调了返还权的一个基本方面,即赋予主管当局通过强制征收程序收回公共资源的能力。这不仅澄清了担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还突出了担保第三方的责任,从而创造了一个可能影响经济运营商未来选择的监管环境。对于行业参与者而言,了解这些动态至关重要,以避免意外并妥善管理与优惠融资相关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