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2024年8月6日发布的第22171号最新裁定,就不动产登记修正案的上诉问题提供了重要澄清。特别是,法院宣布对一项保守性自我纠正修正案的上诉不可受理,强调了纳税人缺乏诉讼利益。但这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
在本裁定中,法院审理了一个案件,其中行政部门在自我纠正程序中降低了先前确定的不动产的价值和租金收入。核心问题是纳税人是否可以对该修正案提出上诉。法院裁定,纳税人没有诉讼利益,因为这仅仅是对先前决定的部分撤销。这意味着,即使原始决定已被上诉,其后续修正也不能构成一个新的独立行为。
一般而言。在税务争议方面,对不动产登记修正案的上诉,如果行政部门仅在保守性自我纠正程序中降低了先前确定的不动产的价值和租金收入,则因缺乏诉讼利益而不可受理,因为这仅仅是对先前决定的部分撤销,因此缺乏创新性,并可归因于原始决定。原始决定不仅在已最终确定时,而且在其被及时上诉时,其命运也随之确定。
该要旨强调,在自我纠正修正的情况下,除非与原始决定相比存在实质性变化,否则行政部门不能成为争议的对象。法院强调了税务争议中“先付款后申诉”(solve et repete)原则的重要性,该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先付款后才能提出异议。
这项决定对纳税人有几方面的影响:
总之,意大利最高法院第22171号裁定就可上诉的不动产登记修正案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澄清,强调了在税务争议中需要有具体的诉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