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年5月31日存档的第23910号判决,就“公共服务人员”资格在“内部公司”管理人员方面的认定,提供了重要的反思视角。最高法院的裁决,撤销了对一家省级运输公司经济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挪用公款罪判决,引发了关于这些管理人员所从事活动的性质的重大问题。
根据法院的观点,“内部公司”的管理人员仅在与其直接履行公共服务相关的活动方面,才被视为公共服务人员。这意味着,要被归入此资格,所从事的活动必须与公共服务有直接关系。该判决强调,不应获得的报酬,例如错误分配的奖金激励,不被视为该服务的一部分。
“内部公司”——管理人员——确定公共服务人员资格的活动——指示——具体案情。在涉及公共行政部门犯罪的方面,“内部公司”的管理人员——该类公司具有公共企业性质但采用私法形式——仅限于与直接履行公共服务或与之相关的辅助或工具性活动方面,才具有公共服务人员的资格。(在本案中,法院撤销了对省级交通服务管理公司经济财务部门负责人挪用公款罪的判决,该罪名涉及向其本人不当分配的奖金激励,因为报酬待遇与公共服务无关,属于机构的合同自主权范围,尽管也受集体谈判协议的约束)。
这项判决引发了对在“内部公司”运营的管理人员责任的更广泛反思。特别是,它强调了区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活动和那些尽管由公共机构管理但不能视为公共服务的活动之间的必要性。法院明确指出,并非“内部公司”的所有运营都可以等同于公共机构的运营,尤其是在涉及经济待遇和激励措施方面。
2023年第23910号判决在界定“内部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以及明确其公共服务人员资格方面,代表了重要的进展。该判决的影响超出了具体案件,触及了公共资源管理和行政责任的基本问题。管理人员和公共行政部门必须充分理解这些区别,以避免未来发生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