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的征税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也是纳税人与地方行政部门之间众多争议的来源。当国有土地被授予特许经营权,且特许经营权人随后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关于谁应实际承担地方税(如ICI,现为IMU)的问题经常出现。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5年10月12日作出的第27259号裁定,恰恰针对这一常见情形进行了探讨,并就纳税义务主体资格提供了重要的澄清。
该争议涉及P.(由G. M.代理)与R.(由D. R.代理),争议焦点在于确定用于建设和管理旅游港口的国有海域特许经营权的ICI纳税主体。具体而言,争议在于将泊位使用权临时转让给第三方是否可以免除或转移主要特许经营权人的纳税义务,使其转嫁给最终的次级使用者。最高法院法官维持了拉齐奥二级税务司法法院的判决,重申主要特许经营关系的持有权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关于国有土地的ICI税,纳税主体为特许经营权人;在此目的下,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具有相关性,除非特许经营权被撤销或废止。
这一原则表达了一个清晰且直接的法律准则:税务关系直接且排他地建立在征税机构与获得国有空间特许经营权的主体之间。将资产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例如通过转租合同或临时泊位使用协议)构成了纯粹的私法关系,对税务机关不产生任何外部效力。
为了充分理解该判决的意义,必须关注规范国有土地地方税的几个基本方面:
最高法院第27259/2025号判决为该行业的所有经营者,特别是旅游和港口基础设施的管理者,提供了重要的一课。获得国有土地特许经营权的人必须意识到,缴纳地方税的义务完全由其自身承担,无论随后与第三方使用者签订何种商业开发合同。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特许经营权人应在私法合同中预设具体的经济追偿条款,但必须明确,在面对税务行政机关时,他们始终是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