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大利税法领域,增值税(IVA)抵扣权是确保纳税人税收中性原则的基石之一。然而,纳税人经常面临税务机关的质疑,后者将该权利的行使置于极其严格的条件之下。针对这一敏感议题,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5年10月11日发布了重要的第27238号裁定书,就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关键性阐释。
本案争议源于纳税人 A. M. 针对税务局(Agenzia delle Entrate)提起的上诉。此前,卡拉布里亚二级税务司法法院作出了不利于纳税人的判决,促使后者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在 G. F. T. 主持及 P. G. 担任报告法官的情况下,最高法院采纳了上诉请求,撤销了原判并指令重审。
裁决的核心在于界定税务机关否认增值税抵扣权的权限范围。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见,若交易的真实性已得到充分证明,税务部门不得要求法律及欧盟法规未规定的证明义务,例如要求提供实际支付款项的证明。
为了充分理解该裁定书的意义,分析卡沃尔广场(Piazza Cavour)法官所确立的法律原则至关重要:
在增值税领域,当行使抵扣权的纳税人证明了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实质性前提,并提供了相关且有效的采购发票(已在增值税登记簿中记录)作为形式要件证明时,不得否认其抵扣权,且无需提供支付证明。
这一裁定重申了交易存在与财务结算之间的明确界限。换言之,发票的实际支付并非增值税抵扣权的构成要素。
最高法院的判决与2006年第112号欧盟指令及1972年第633号总统令(DPR)第19条完全一致。为合法抵扣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满足两类要件:
一旦纳税人提供了上述两项要素的证明,举证责任即转移至税务机关。若税务机关意图否认抵扣权,则必须证明存在欺诈或滥用行为,而不能仅以缺乏支付记录为由进行抗辩。
2025年第27238号裁定书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胜利,简化了针对基于纯粹财务形式主义的税务评估所进行的司法辩护。该决定确认了增值税是基于发票原则和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的税种。因此,企业家和专业人士在管理抵扣事项时可以更加从容,因为司法导向已日益稳固,并趋向于尊重欧洲税收中性和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