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申报与错误:最高法院第 28398/2025 号裁定书关于更正期限的澄清

所得税申报表并非庭外自白书,而是一种科学与判断性的声明。因此,若纳税人因事实或法律错误导致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因此承担了高于法律规定的税负,则该申报表应当允许被更正。然而,此类错误的修正必须遵循明确的时间和程序限制。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发布的第 28398 号裁定书中就这一敏感议题进行了干预,为公民可享有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清晰且概括的框架。

有利于税务机关与有利于纳税人的错误之区别

本案裁定由税务法庭在 C. R. 主席主持及 F. M. M. 报告下作出,处理了纳税人 M. R. 与国家总律师署之间的争议。最高法院法官重申了补充申报的两种基本类型之间的根本区别,即错误是使国库受益还是受损。如果错误导致税款缴纳不足(对公共行政部门造成损害),则可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核定期限内进行补充申报。相反,如果错误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通过即时抵扣进行普通更正的途径则较为狭窄,但这并不排除其他补救途径。

若所得税申报表中存在错误或遗漏,旨在避免公共行政部门损失的补充申报(根据 1998 年第 322 号总统令第 2 条第 8 款),必须在 1973 年第 600 号总统令第 43 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若旨在根据后续第 8-bis 款修正损害纳税人利益的错误或遗漏,则必须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申报期限内提交,并对由此产生的抵免额进行抵扣。同时,纳税人仍可在缴款后 48 个月内申请退税,并在任何情况下,在诉讼程序中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更高税收要求提出异议。

纳税人的保护渠道:退税与司法抗辩

正如上述原则所强调,即使错过了下一个纳税年度的补充申报期限,因自身失误而受损的纳税人并不会丧失追回多缴税款的权利。最高法院强调了三种不同保护途径的并存:

  • 补充申报途径:适用于直接抵扣税收抵免,需在次年内提交。
  • 退税途径:根据 1973 年第 600 号总统令第 38 条提起的普通诉讼,可在缴款后 48 个月内行使。
  • 诉讼途径:纳税人有权在司法程序中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要求提出异议,通过指出原始申报中的错误来抵消税务部门提出的更高税额要求。

结论

第 28398/2025 号裁定书与最高法院联合庭(2016 年第 13378 号判决)所表达的立场保持了完美的一致性,重申了宪法第 53 条所确立的纳税能力原则。税收征缴必须始终公平,并与纳税人的实际经济状况相符。该裁定为公民提供了基本保障,确认了程序期限的严格性绝不能演变为国家以牺牲诚信纳税人为代价的不当得利。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