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采购与工程款结算:根据2025年第29191号裁定,诉讼时效不因验收迟延而中止

在公共采购领域,支付时间的管理与工程执行情况的核查,始终是承包商与发包方共同面临的关键难题。一个尤为敏感的问题是:承包商获取约定结算款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起算点,特别是在公共行政部门迟延进行验收的情况下。最高法院于2025年11月5日发布的第29191号裁定,就此问题提供了根本性的澄清,旨在遏制行政官僚作风,并明确了保障法律确定性的时间界限。

案件背景与最高法院的裁决

本案争议源于B. C.针对罗马法院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被告为由国家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政府部门。争议核心在于公共工程合同的结算款请求,行政部门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提出抗辩。最高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并重申了在验收迟延问题上既定且具有现实意义的司法原则。

该裁决的核心在于对1981年第741号法律第5条的解释。该规范对公共行政部门执行验收规定了明确的期限。如果行政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后果如何?最高法院认为,行政部门的怠惰不能导致承包商遭受永久性的不利后果,但也不能被利用来无限期推迟诉讼时效的起算。

最高法院的法律要旨

为了充分理解该裁决的意义,参考最高法院的官方要旨至关重要:

在公共采购领域,根据当时有效的1981年第741号法律第5条之规定,若公共行政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验收,承包商请求结算款的普通诉讼时效起算点(dies a quo)应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后续的迟延验收对于中断诉讼时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因为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并非公共行政部门可随意处置的,行政部门在相关期限内已耗尽了其公法权力,迟延验收应等同于拒绝验收或未进行验收。

对承包企业的实际影响

该裁定所阐述的原则对所有从事公共工程市场的企业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具体而言,重点如下:

  • 时效起算:工程竣工后,若法定的验收期限届满而行政部门未进行验收,请求结算款的十年诉讼时效即刻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 迟延验收的无效性:公共行政部门迟延进行的验收,不具有中断或重置诉讼时效的效力。该迟延行为在法律上等同于拒绝验收或未进行验收。
  • 权力的耗尽:公共行政部门无权处置法律规定的期限。一旦超过这些期限,其推迟验收对诉讼时效起算影响的公法权力即告丧失。

这一导向旨在防止承包商无限期地暴露在发包方的随意性或低效率之下,同时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要求付款,而非被动等待行政部门的安排。

结论

综上所述,2025年第29191号裁定为行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如果官僚程序拖延过久,切勿等待正式验收后再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债权。企业必须持续监控工程竣工日期及法定的验收期限,并及时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如正式的催款函),以避免结算权利丧失。针对公共合同法的及时专业法律咨询,是预防意外风险并保障企业财务稳健的最佳工具。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