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大利破产法第44条提起的无效之诉与强制调解:最高法院2025年第29432号裁定书的澄清

在破产法与破产程序领域,债权人保护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持续探讨的课题。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2010年第28号立法令第5条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是否适用于破产机构提起的典型诉讼。2025年11月6日,意大利最高法院第一民事法庭通过第29432号裁定书,极其明确地阐述了这一议题,界定了调解程序在破产法第44条所规定的无效之诉中的适用边界。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源于M.(由E. S.律师代理)针对F.(由V. M.律师代理)提起的上诉,该上诉系针对罗马法院2023年8月18日的判决。争议的核心在于:根据上述破产法第44条的规定,请求宣告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所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认为由于未进行强制调解程序,该诉讼请求应被裁定为不可受理,并主张该事项属于与物权相关的范畴。

最高法院的法律要旨

根据破产法第44条的规定,旨在宣告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所实施的处分行为无效的诉讼,不属于必须以先行调解程序(依据2010年第28号立法令第5条)作为受理条件的争议范畴。此类诉讼并不涉及物权的定性与归属,而是具有债权性质,其目的仅在于使债务人所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对债权人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上述法律要旨凸显了最高法院裁决的逻辑与法律核心。最高法院法官驳回了关于必须进行先行调解的主张,明确区分了直接影响物权所有权及构成要件的诉讼,与那些仅具有债权性质且旨在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程序性诉讼。

为何破产法第44条之诉排除强制调解

为了充分理解该裁决的意义,分析排除在此特定领域适用强制调解的技术性理由十分必要:

  • 诉讼的债权性质:根据破产法第44条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并非重新界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用益物权,而是旨在使处分行为仅针对破产债权人产生“无效”的法律效力。
  • 事项的穷尽性:2010年第28号立法令第5条以穷尽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强制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物权)。限制司法救济途径、设定受理条件的规范必须严格解释,不得进行类推适用。
  • 破产程序的时效性:若要求对纯粹的追偿或无效之诉进行调解,将无谓地拖延债权人的受偿进程,这与破产程序的高效原则相悖。

这一司法导向与最高法院此前的判例(如2021年第25855号判决)保持了高度一致,巩固了旨在保障撤销权及破产无效之诉高效性的司法立场。

结论:行业专业人士的高效原则

最高法院2025年第29432号裁定书为破产管理人及所有处理破产资产追偿的专业人士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通过排除破产法第44条诉讼的强制调解义务,最高法院避免了程序中不必要的官僚主义负担与经济成本,同时确保了司法途径的快捷与直接,从而有效恢复了债权人的财产保障。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