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与维护个人自主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两大基石。当这两个方面在法庭上交汇时,特别是在家庭危机背景下,会产生重大的程序性问题。一个典型的例子涉及离婚诉讼与为其中一方配偶申请指定支持行政官(amministratore di sostegno)之间的共存关系。离婚诉讼是否必须在等待监护法官作出决定期间暂停?最高法院通过 2025 年 11 月 15 日作出的第 30177 号重要裁定,回答了这一棘手问题。
本案源于 C. V. 女士与 B. C. 先生之间的争议,在博洛尼亚上诉法院驳回上诉后,该案引起了最高法院的关注。核心问题涉及在为其中一方配偶申请指定支持行政官的程序进行期间,是否应中止离婚诉讼。上诉人认为,该程序的未决状态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95 条的规定,强制要求暂时中止离婚诉讼,从而构成必要先决条件的情形。
最高法院法官驳回了这一论点,重申了明确排除中止诉讼的立场。最高法院事实上重申,离婚请求涉及个人基本权利,即使在存在可能证明需要启动保护措施的脆弱性情况下,该权利的归属和行使仍由当事人本人保留。
应当排除存在先决关系的可能性,因此,在为配偶指定支持行政官的程序与该配偶此前为解除婚姻关系或终止婚姻民事效力而行使个人基本权利所提起的诉讼之间,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 295 条规定的必要中止情形;事实上,旨在开启行政支持程序的未决状态本身并不排除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也不会对在指定支持行政官之前的既往行为产生任何无效影响。支持行政官的职责是协助受益人,确保其在特定行为中获得适当的辅助,同时尽可能维护其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
这一原则清晰地表达了我国法律体系中通过第 6/2004 号法律引入的支持行政制度的理念。与几乎完全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的禁治产制度不同,支持行政是一种灵活的措施,根据受益人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最高法院强调,指定支持行政官程序的未决状态:
请求离婚的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个人基本权利。在等待支持行政决定期间阻止或延迟行使该权利,意味着对个人选择自由的不正当限制。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例多次强调,必须尽可能维护受益人的自主权。支持行政官一旦被指定,并不会在存在性和个人基本选择上取代配偶,而是在必要时提供协助,确保其意愿能够在受保护和知情的情况下得到表达。
总之,最高法院第 30177/2025 号裁定重申了一项法律文明原则:个人的脆弱性不能转化为其基本权利的瘫痪。离婚诉讼可以且必须继续进行,同时确保在必要时指定支持行政官是为了支持,而非压制配偶在做出最私密生活选择时的自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