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与机械投资:最高法院第 29774/2025 号裁定

企业税收优惠问题一直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激烈辩论的焦点。特别是,准确界定投资实际完成的时间点,对于享受重大税收减免并避免在税务审计中产生争议至关重要。近期,最高法院通过 2025 年 11 月 11 日的第 29774 号裁定再次就此问题作出判决,对所谓的“Tremonti ter”政策及应适用的税务权责发生制原则提供了关键性说明。

“Tremonti ter”的适用范围与争议

最高法院审理的争议源于对 2009 年第 78 号法令第 5 条第 1 款的适用。该规范为企业提供了一项重要的优惠:将新机械和设备投资价值的 50% 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然而,该优惠在时间上仅限于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实现的投资。在本案中,纳税人 E. F. 与国家总律师署(A.)就该优惠的享有权产生分歧,萨莱诺地区税务委员会最初支持了纳税人的主张。然而,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结果,强调必须基于《所得税统一法》(TUIR)的规定进行严格解释。

关于机械投资的减税问题,根据 2009 年第 78 号法令第 5 条第 1 款(经 2009 年第 102 号法律转换并修订,即所谓的“Tremonti ter”),纳税人必须在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实际承担了此类投资成本,为此,必须参照《所得税统一法》(TUIR)第 109 条第 2 款第 b 项关于服务提供的规定。

这一准则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要确定一项投资是否属于优惠期,不能随意认定,也不能仅基于口头协议或部分付款,而必须严格遵循《所得税统一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最高法院澄清,成本承担的时间点并不一定与资金支付的时间点重合,而是与成本本身的税务成熟期相关,对于服务而言,该时间点与服务的完成时间挂钩。

《所得税统一法》(TUIR)第 109 条的适用

对《所得税统一法》第 109 条的援引是该裁决的核心。这一通用规范对企业所得的构成要素进行了规制,为成本的期间归属确立了客观标准。特别是,对于旨在获取投资相关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谨记成本被视为已承担的情况:

  • 对于动产,以交付或发运之日为准,或者,如果所有权转移发生在不同且较晚的日期,则以所有权转移生效之日为准;
  • 对于服务提供,以服务最终完成之日为准,无论发票支付时间如何;
  • 对于复杂合同或包含延期条款的合同,以合同规定的具体条件满足时为准。

在“Tremonti ter”的背景下,如果企业委托了某项服务或机械安装,只有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这一强制性期限内实际完成了服务,才产生减税权利。因此,如果交易的经济实质是在立法者规定的时间窗口之外完成的,那么仅签署初步合同或支付定金是不够的。

对纳税人影响的结论

第 29774/2025 号裁定证实了最高法院在要求税收优惠必须有正确的成本期间归属支持方面的一贯严谨立场。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税务规划以及对投资支持性文件(如交付记录、运输单据或工程竣工证明)的保存,已成为避免税务追缴和严厉处罚的决定性因素。总之,该判决重申,税务领域的法律确定性必然要求遵守权责发生制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纳税人编制财务报表的指南,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的准绳。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