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发布的第 14608 号判决,就携带含有辣椒油树脂(一种源自辣椒植物的活性成分)的刺激性喷雾罐在公共场所的行为提供了重要澄清。特别是,法院裁定,如果时间和地点的情况表明其非法使用,携带此类喷雾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1975 年第 110 号法律规范了武器和攻击性工具的携带。特别是,第 4 条第 2 款规定了对携带危险工具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法院还援引了刑法,特别是第 699 条,该条惩罚滥用武器的行为。理解这两项法规之间的差异至关重要,尤其是在自卫的概念方面。
含有“辣椒油树脂”刺激性“喷雾”的罐子——在公共场所携带——根据 1975 年第 110 号法律第 4 条第 2 款规定的违规行为——可构成性——条件——根据《刑法典》第 699 条规定的违规行为——差异。在公共场所携带含有“辣椒油树脂”(从辣椒植物中提取的活性成分)的“喷雾”罐,如果其携带的时间和地点情况表明该物品的用途是明确非法的(在本案中,是针对被抢劫者),并且完全不兼容自卫用途(法律允许在公共场所携带以用于自卫),则构成 1975 年 4 月 18 日第 110 号法律第 4 条第 2 款规定的违规行为。
法院强调,只有在存在特定的攻击性条件的情况下,携带刺激性喷雾才可能构成违规行为。有必要评估携带发生的环境特征,区分正当防卫情况和使用喷雾旨在实施犯罪(如抢劫)的情景。
第 14608/2023 号判决是关于携带刺激性喷雾的重要先例。它澄清说,仅仅拥有此类工具不足以证明其在公共场所携带的合法性;需要对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该判决促使人们更广泛地反思使用潜在危险工具的合法性以及个人责任。因此,公民必须了解携带此类喷雾(尤其是在公共场所)所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