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者:最高法院通过 2025 年第 16669 号令明确标准

被认定为“因公牺牲者”的身份,为在服役期间受伤的公职人员提供了重要的福利。最高法院 2025 年 6 月 22 日第 16669 号令,对获得这些保护的确切条件进行了关键澄清。

法律框架和特定风险

2005 年第 266 号法律第 1 条第 563 款保护在特定危险活动中受伤的雇员。最高法院,由主席 F. S. 和报告员 R. R. 主持,澄清并非所有在服役期间发生的事故都足够,而是需要与职务的危险性质直接相关。

消防员的案例

第 16669/2025 号令涉及 G. B. 对 M. 的上诉。一名消防员在营救一只狗时从一扇门上摔下受伤。最高法院确认驳回上诉,理由是受伤“完全归因于救援人员自身的身体动态”。事故与该活动的“典型风险”无关。

根据 2005 年第 266 号法律第 1 条第 563 款的规定,要被认定为因公牺牲者,公职人员在发生与上述第 1 条 a)、b)、c)、d)、e)和 f)项所列活动之一相关的事件后受伤,仅此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求导致受伤的事件本身,是这些特定活动特殊危险性和/或典型风险的具体体现。(根据该原则,最高法院确认了被上诉的判决,该判决认为一名消防员在营救被困住的狗的过程中从一扇门上摔下所受的伤害,完全归因于救援人员自身的身体动态)。

这一判例至关重要:最高法院要求“特殊危险性和/或典型风险的具体体现”,而不是仅仅“服务机会”。事故必须直接源于职务的特定危险。消防员的案例说明了这种区别。

一般风险与特定风险

该命令重申了“一般风险”与“特定风险”(参见 Ord. n. 34299/2024)之间的区别。伤害必须源于与工作危险性质固有相关的风险。

  • 在警察行动或救援行动中受伤。

因分心或自身身体动态造成的事故不包括在内。

结论

第 16669/2025 号令至关重要:并非所有在服役期间发生的事故都能自动获得“因公牺牲者”的保护。它要求在造成伤害的事件与职务的特定和典型风险的具体体现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