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2025年5月29日(备案日期2025年6月17日)的第22663号判决中,就吊销驾照和预防性措施问题提供了关键性的澄清。该判决处理了在相关法律被宣布违宪后无证驾驶的刑事后果。这是一项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和法律体系一致性至关重要的裁决。
问题的核心是《道路交通法》(D.Lgs. n. 285/1992)第120条第2款。在其原始表述中,该条款规定,对于被采取预防性措施的个人,省长必须自动吊销其驾照。这种自动性被2020年第99号宪法法院判决所修改,该判决宣布了该条款的非法性,将“应采取”改为“可采取”。这一改变恢复了比例原则和逐案评估的必要性。
最高法院2025年第22663号判决审查了G. D. G.的案件,他因在2020年第99号宪法判决之前根据(旧版《道路交通法》第120条)自动吊销驾照后无证驾驶而被起诉。由D. M. G.主持、L. A. V.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决,无需发回重审,并确立了一项基本原则:
如果预防性措施的接收者在2020年第99号宪法判决(该判决宣布了1992年4月30日第285号法令第120条第2款,关于省长“应采取”而非“可采取”措施吊销驾照的规定无效)作出之前,因被自动吊销驾照而驾驶车辆,则不构成2011年9月6日第159号法令第73条所述的犯罪。(此案涉及一宗在犯罪发生后,省政府自行撤销的吊销驾照令,法院在此指出,法官必须不顾对自行撤销措施追溯力的任何考虑,拒绝执行该吊销驾照令,因为该令因其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被宣布违宪而存在固有缺陷)。
最高法院澄清,如果吊销驾照是基于一项在事实发生前已被宣布违宪的法律规定,那么无证驾驶(2011年第159号法令第73条)的犯罪行为就不存在。吊销令存在“固有缺陷”,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即使该行政行为未被正式撤销,刑事法官也有义务“不予执行”该措施,承认其违宪缺陷。
这项裁决强调:
2025年第22663号判决是关于法律规定符合宪法性的重要警示。它确保了公民不会因违反从一开始就存在缺陷的行政行为所禁止的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从而促进了我们法律体系中的实质正义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