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4 年 11 月 27 日(2025 年 3 月 20 日存档)第 11209 号判决,最高法院再次探讨了家庭虐待罪与跟踪罪之间常常模糊的界限,并确定了这两项不法行为何时可以并存。此案涉及 F. C.,她被指控对前伴侣和未成年子女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在共同生活中持续存在,并在同居关系中断后以不同方式继续进行。
卡尔塔尼塞塔上诉法院认定 F. C. 犯有家庭虐待罪直至“夫妻同居”关系解除之日,并对之后的一段时间认定其犯有加重跟踪罪。辩方主张,鉴于持续的共同育儿关系,跟踪行为应被家庭虐待行为所吸收。然而,最高法院确认了双重犯罪性质,仅因附属问题部分撤销了原审判决,但不发回重审。
这两种犯罪构成之间的重叠多年来一直引发着司法辩论。最高法院曾多次(例如,第 6 庭,第 10222/2019 号判决)指出,家庭虐待行为吸收了家庭关系内部的个体侵害行为;但当这种关系中断时会发生什么?
关于家庭虐待罪与跟踪罪之间的关系,如果存在源于家庭社区但因家庭和情感联系的终止或其时间上的不确定性而超出家庭虐待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持续存在共同育儿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前者与后者的加重情节竞合。
该判决不仅明确了具体案件的结果,还提供了一个普遍标准:同居关系的终止标志着一个时间界限,在此之后,即使是出于相同的压迫意图而产生的新的行为,也超出了家庭虐待的范畴,构成了跟踪罪。
最高法院的决定基于三个关键点:
在体系上,法院遵循了相同的方向(第 39532/2021 号;第 15883/2022 号判决),并偏离了不同的方向(第 33882/2014 号判决),优先考虑对受害者进行分级保护:首先是在家庭内部,然后,在同居关系结束后,在人际关系范围内。
该判决对法律从业者非常有益:
第 11209/2024 号判决延续了旨在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关系结束后仍能获得持续保护的判例。通过确定同居关系的终止会产生独立的跟踪罪,最高法院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解释方向,加强了刑法的有效性,并为律师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来制定辩护路线和保护策略。然而,仍然需要逐案评估是否存在构成跟踪罪的“新的”压迫氛围,以避免重复处罚,但又不留下弱势群体保护的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