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构成牵连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性质的刑罚时,即一种是监禁刑,另一种是罚金刑,牵连犯的限制对刑罚的确定有多大影响?意大利最高法院第六庭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公布的第 9251 号判决,介入了一个表面上技术性强,但对刑罚的实际执行以及辩护策略至关重要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人——判决书中称为 M. I.——因一项主要判处监禁的犯罪和一项被称为“卫星犯罪”的判处罚金的犯罪而被定罪。在上诉审理中,根据意大利刑法第 81 条的规定进行的刑罚增加,是通过机械地将监禁日数与罚金金额相加来计算的,这存在超过较轻罪行法定上限的风险。
在牵连犯且刑罚性质不同的情况下,对较重罪行判处的监禁刑的增加,应通过转换折算为卫星犯罪的罚金刑,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法律为较轻罪行规定的最高刑罚。
最高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合议庭第 40983/2018 号判决以及此前一致的第 8667/2019 号和第 22088/2020 号判决,对混乱不一的实践进行了梳理。核心标准是监禁刑与罚金刑之间的折算:从较重罪行的刑罚(监禁)开始,将其转换为罚金(意大利刑法第 135 条),然后计算增加的刑罚。然而,一旦监禁刑被“货币化”,这种增加的刑罚就绝不能超过较轻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罚。最高法院解释说,这样做可以避免卫星犯罪——立法者将其视为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产生不成比例的倍增效应。
最高法院强调,“超过最高刑罚”的限制直接源于意大利宪法第 25 条第 2 款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7 条所规定的合法性原则:刑罚必须保持在立法者为每项犯罪设定的界限之内。无限度的增加将导致对被判定为较轻的犯罪事实的不当等同,损害了比例原则。
该判决为刑事律师在处理具有不同刑罚的犯罪的牵连犯问题时提供了有用的澄清。特别是:
最后,不应忽视其对刑罚执行的可能影响:如果转换后的罚金金额微不足道,被告人可以选择支付罚款,从而避免替代性限制措施。
第 9251/2025 号判决巩固了有利于保护牵连犯(刑罚性质不同)中比例原则的立场。最高法院重申,刑罚的增加绝不能超过较轻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罚,从而填补了适用空白,并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操作指南。对于刑法专业人士而言,该判决是一项先例,每当附加刑罚可能“讽刺地”转变为主要刑罚时,都应援引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