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与腐败利润:意大利最高法院第 13620/2024 号判决后的变化

根据 2024 年 12 月 3 日的第 13620 号裁决(2025 年 4 月 8 日公布),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驳回了检察官对阿韦利诺审查法院命令的上诉。然而,该裁决对《刑法典》第 322-ter 条第 2 款关于针对行贿者没收腐败利润的预防性扣押的范围进行了重要澄清。该裁决引用了最高法院联合庭第 36959/2021 号和第 13783/2025 号判例,是界定可没收“利润”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框架

《刑事诉讼法典》第 321 条允许在物品“属于可被没收的任何犯罪行为之一”时进行预防性扣押。对于腐败犯罪,相关规定是《刑法典》第 322-ter 条,该条规定没收犯罪的“价格”和“利润”,如果无法追踪到原始收益,则作为补充措施没收等值的金钱或财产。

  • 价格:行贿者向公职人员支付的款项。
  • 利润:犯罪者获得的经济利益。
  • 等值:补充性参数,仅在无法确定价格或利润时适用。

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

旨在没收的预防性扣押利润,以假定已获得利润,从而增加了受害者的财产范围。因此,根据《刑法典》第 322-ter 条第 2 款,在针对行贿者进行扣押的情况下,除非有证据表明利润已重新回到行贿者手中,否则利润不能被视为支付给受贿者的“价格”。(在判决理由中,法院明确指出,上述条款中的补充性条款仅规定了已获得但无法量化的利润的确定参数)。
评论:法院重申了可没收利润的经济本质。支付给受贿者的金钱已脱离行贿者的控制;只有当这些金钱返回(例如通过退还或虚假支付)时,才能作为利润被追缴。关于等值的条款并不允许“自动”扣押:仍然需要证明实际的经济增长。

由此得出:

  • 根据第 322-ter 条对行贿者进行的扣押需要证明与“价格”本身不同的经济利益。
  • 等值仅在利润存在但无法量化时适用,而不是在完全不存在时适用。
  • 控方的举证责任增加:必须证明被告人的财产范围有所增加。

对企业和辩护的影响

该原则对于涉及根据第 231/2001 号法令的法人实体的腐败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证明法人实体的利润不能仅基于向公职人员支付的金额;需要证明例如获得了合同、许可证或不当的成本节省。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判决提供了新的策略方向:

  • 如果控方未能证明实际的经济增长,则要求撤销或减少扣押。
  • 强调“价格”和“利润”之间的区别,尤其是在《刑法典》第 318 条规定的“简单”腐败案件中。
  • 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 1 号议定书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49 条规定的比例原则。

结论

最高法院通过第 13620/2024 号判决,确认了一种严格但有保障的立场:没收应仅限于实际的经济利益。这保护了财产权,并防止预防性扣押变成提前的惩罚措施。因此,检察官必须基于具体的经济增长证据来提出请求,而辩护律师将有额外的工具来对抗过度扣押并维护企业的连续性。

Bianucci律师事务所